麗水經濟技術開發區關於加快建築業跨越式高質量發展若干意見
2022-06-23 00:00

为促进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建筑行业提质、增量、扩能,加快开发区未来建筑产业跨越式高质量发展,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浙江建筑业改革创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跨越式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以下若干意见:

一、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一)鼓励企业资质晋升。鼓励区属纳统建筑企业向更高等级资质发展,企业施工总承包资质由三级晋升二级、二级(乙级)晋升一级(甲级)、一级(甲级)晋升特级(综合)的,分别给予企业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奖励,专业承包资质晋升奖励按施工总承包资质晋升奖励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规定额度时兑付剩余奖励,其中,企业施工总承20%标准执行。奖励资金分两期兑付,完成晋升时兑付50%,晋升后年包资质二级(乙级)、一级(甲级)、特级(综合)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需分别达到5000万元、2亿元、5亿元,企业专业承包资质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需达到2000万元。若新晋升一级(甲级)企业上一年度年产值增加额超过10亿元,奖励金额提升至600万元; 新晋升特级企业上一年度年产值增加额超过20亿元,奖励金额提升至1200万元。

注:一家企业专业承包资质低于或等于该企业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专业承包资质晋升不予奖励;企业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晋升,以最高资质等级晋升认定奖励;企业施工总承包资质晋升之前专业承包已获晋升奖励的,则在原奖励基础上予以补差,不重复奖励;2020年6月9日之后企业资质晋升(含资质重组分立)适用本条款。

(二)支持企业争先创优。区属纳统建筑企业独立承建的工程项目,获国家优质工程金奖(鲁班奖、詹天佑奖)、国家优质工程银奖(或中国钢结构金奖)、钱江杯、九龙杯、南明杯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50万元、50万元、15万元、5万元。标化工地按国家、省、市、区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同一工程获同一性质不同级别奖项的,按最高级别一次性奖励,不重复享受。

(三)激励企业技术创新。区属纳统建筑企业建立研发(技术)中心并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企业研发(技术)中心,在认定当年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100万元(研发中心和技术中心不重复计奖);企业获得国家级工法及省级工法认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二、扶持区属企业做大做强

(四)鼓励企业发展壮大。

1.激励骨干企业。区属纳统建筑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亿元且年实际纳税额超过500万元的,认定为骨干建筑业企业,自认定年度起5年内,以认定年度上一年度地方综合贡献每年增长10%为基数,当年地方综合贡献超过基数的部分按70%给予企业奖励。

2.培育中小企业。区属纳统建筑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过3000万元且年实际纳税额超过100万元的,认定为优质中小建筑企业,自认定年度起5年内,以认定年度上一年度地方综合贡献每年增长20%为基数,当年地方综合贡献超过基数的部分按70%给予企业奖励。

优质中小企业奖励期内达到骨干企业认定标准的,可转认定为骨干企业。以转认定上一年地方综合贡献为基数享受骨干企业奖励政策,奖励政策累计享受期不超过5年。

3.支持小微企业。对首次在开发区纳统的区属建筑业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五)支持企业承揽项目。

投资在4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工程或100万元以下的政府咨询类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依法优先选择区属筑业企业承建(承揽),国企投资工程可参照执行。鼓励和引导招商引资及非政府投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依法优先选择区属建筑业企业承建(承揽)。非政府性投资项目,符合条件的可直接发包或邀请招标,依法优先选择由区属建筑企业(含建筑服务企业)作为承建(承揽)单位的,工程项目整体通过竣工验收后,按计容建筑面积给予建设单位(房产项目除外)补助,其中,由区属建筑企业施工总承包的补助4元/平方米,由区属建筑服务企业承揽工程设计咨询等服务的补助1元/平方米。

开发区社会投资房地产开发项目若选择区属建筑企业施工总承包的,该项目商品房预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六)鼓励拓展区外市场。区属建筑企业当年区外工程承揽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超过50%的,享受本意见(四)、(九)条政策时,地方综合贡献奖励标准可提高10个百分点。

(七)加大企业表彰力度。区属建筑企业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规定,在建筑市场、工程质量、施工安全、企业信誉、合同履约等方面行为表现良好的,开发区管委会给予通报表彰。

三、加大建筑业“双招双引”

(八)招引优质建筑企业。新迁入开发区的建筑业企业,实行扶持奖励政策:企业施工总承包特级(综合)、一级(甲级)、二级(乙级)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奖励,新注册三级企业奖励10万元。专业承包资质按20%标准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分两期兑付,迁入时兑付50%;迁入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规定额度时兑付剩余奖励,其中,企业施工总承包三级、二级(乙级)、一级(甲级)、特级(综合)资质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需分别达到2000万元、 5000万、2亿元、5亿元,企业专业承包资质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需达到2000万元。

(九)迁入企业贡献奖励。新办或新迁入开发区建筑企业,自登记当年起五年内按地方综合贡献给予分档奖励:

1.年度地方综合贡献在0-500万元以下的,按地方综合贡献的50%进行奖励;

2.年度地方综合贡献在500(含)-1000万元的,按地方综合贡献的60%进行奖励;

3.年度地方综合贡献在1000万元以上(含)的,按地方综合贡献的70%进行奖励。

(十)培育建筑服务产业。

1.企业迁入奖励。新迁入工程监理资质甲、乙级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工程设计综合甲级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专项设计资质按20%标准给予奖励。建筑工程设计甲级、乙级的设计公司分别50万元和20万元。

2.地方贡献奖励。区属建筑服务企业(含工程检测、监理、设计、勘察、测绘、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并以上一年度的地方综合贡献为基数,连续5年给予地方综合贡献新增部分全额奖励。(期间出现负增长年度的,以上一次奖励年度的地方综合贡献为基数)

3.资质晋升奖励。区属勘察、设计、监理等建筑服务企业资质由丙级(暂定级)晋升乙级、乙级晋升甲级的,分别给予20万元和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工程监理企业晋升综合资质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设计企业晋升为综合甲级资质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十一)引进建筑区域分中心。区外大型建筑企业在区内外承揽工程后,鼓励其在开发区设立独立核算分公司,并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分公司提供建筑服务并结算工程款,分公司自登记当年起按地方综合贡献分档给予奖励。

1.年度地方综合贡献50万元至500万元(含)的,按开发区地方综合贡献的30%进行奖励;

2.年度地方综合贡献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的,按开发区地方综合贡献的40%进行奖励;

3.年度地方综合贡献在1000万元至2000万元(含)的,按开发区地方综合贡献的50%进行奖励;

4.年度地方综合贡献在2000万元以上的,按开发区地方综合贡献部分的60%进行奖励。

分公司区外工程承揽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超过70%,奖励标准再提高20个百分点。

(十二)招引建筑产业人才。区属建筑业及关联服务企业自主培育或从市外引进人才的,给予奖励。

1.引进高学历人才。建筑类专业博士(或博士后),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首年期满给予用人企业5万元奖励,次年起连续在岗满2年并缴纳社保的,期满后给予企业奖励6万元。建筑类专业硕士,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首年期满给予用人企业3万元奖励,次年起连续在岗满2年并缴纳社保的,期满后给予企业奖励4万元。

2.引进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引进或培养正高级工程师,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首年期满给予用人企业5万元奖励,次年起连续在岗满2年并缴纳社保的,期满后给予企业奖励6万元。引进或培养副高级工程师,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首年期满给予用人企业3万元奖励,次起年连续在岗满2年并缴纳社保的,期满后给予企业奖励4万元。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获取相关证书或引进后,连续在岗满一年的给予用人企业0.15万元奖励。

3.引进高端执业资格人才。引进或培养一级建筑师、一级结构师、一级建造师、国家级监理工程师。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获取执业注册证书后,首年期满给予用人企业3万元奖励,次年起连续在岗满2年并缴纳社保的,期满后给予企业奖励3万元。引进或培养全国优秀项目经理,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获取执业注册证书后,首年期满给予用人企业5万元奖励,次年起连续在岗满2年并缴纳社保的,期满后给予企业奖励5万元。

四、提升建筑行业营商环境

(十三)规范建筑企业经营管理。引导独立法人建筑企业健全财务制度。外来建筑企业在区内提供建筑服务,应及时办理报验登记,按规定缴纳税款并开具发票,业主单位支付建筑服务款,应查验增值税发票、税款缴纳完税证明等合法有效凭证。成立行业协会强化对区内建筑业企业管理,提升区内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对行业协会实行考核奖励机制,考核合格奖励5万元,良好奖励10万元,优秀奖励15万元。

(十四)提升服务能力水平。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大力优化“营商环境”,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持续精简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进行分类管理,为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提供便利。

(十五)推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分阶段施工许可。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项目用地批准手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分阶段施工部分(如:桩基础、正负零以下等)施工图图审合格,具备分阶段施工许可条件的前提下,可分阶段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一个单体工程阶段划分最多不超过3个。

(十六)鼓励施工过程结算。政府投资项目率先采用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应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实施施工过程结算的工程采取全过程造价咨询。

五、大力发展绿色低碳建筑

(十七)发展绿色建筑。对绿色建筑高星级标识的新建民用建筑给予补助。其中,获评绿色建筑二星级运行标识的给予建设单位50元/每平方米补助,补助上限200万元;获评绿色建筑三星级运行标识的给予建设单位100元/每平方米补助,补助上限300万元。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得超过该项目建安工程费用的3%。

(十八)推动超低能耗建筑。对被认定为超低能耗、近零能耗、零能耗建筑并获得运行评价证书的,按建筑面积,分别给予建设单位50元/每平方米、75元/每平方米、100元/每平方米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得超过30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建安工程费用的3%。

六、附则

(十九)本意见适用工商登记注册地和税收缴纳地都在开发区的纳统建筑业企业以及政策条款中明确可享受政策的企业。

(二十)执行口径:新办或新迁入企业指2020年1月1日之后在开发区办理新办注册或迁入登记的建筑业企业(含建筑中介服务企业),通过丽水市外企业资质重组分立在开发区设立的企业可视为新迁入企业。

(二十一)凡市级已奖励的奖项,开发区不重复奖励,如与开发区扶持政策有差额的,由开发区进行补差。企业因发生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重大责任事故、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等事件,涉及偷税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根据《浙江省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属于严重失信行为的,影响期不享受本意见的扶持政策及奖励。

(二十二)同一企业既符合本意见又符合其他政策,或符合本意见多项条款的,由企业自行选择一项申报,不重复兑付。上级政策有调整或有冲突的按上级政策执行

(二十三)本意见除有特殊说明的条款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期限为一年,由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政策到期后,有固定扶持期限的政策未享受到期的,可继续享受。《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加快建筑业高质量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丽经开〔2020〕4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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