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進一步支持生物醫藥大健康產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
2025-08-12 00:00
原標題:關於印發《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進一步支持生物醫藥大健康產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爲貫徹落實《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建設總體方案》,大力支持發展中醫藥澳門品牌工業,加快發展以中醫藥研發製造爲切入點的大健康產業,努力推進國際一流、特色鮮明的生物醫藥大健康產業新高地建設,促進澳門經濟適度多元發展,結合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以下簡稱合作區)實際,特制定本措施。

第一章 支持標杆項目發展

第一條 支持標杆項目落戶

  面向全球大力引進研發強、成長好的產業項目。對合作區重點支持領域開展研發且其以貨幣方式新增實繳出資累計不低於1000萬元的,按其新增實繳出資的10%給予最高2000萬元獎勵,按照4:6比例分兩筆撥付。

  支持引進優質澳資項目在合作區落地,對符合本條規定的澳資項目,按其新增實繳出資的12%給予最高2000萬元獎勵,按照4:6比例分兩筆撥付。

第二條 支持標杆項目加大投資

  對符合第一條要求的標杆項目建設生物醫藥大健康實驗室或GMP車間,按每平方米2000元的標準給予最高500萬元一次性補貼。

第二章 擦亮“澳門註冊+橫琴生產”品牌

第三條 支持“澳門監造”“澳門監製”或者“澳門設計”

  對在澳門審批和註冊、在合作區生產並獲許使用“澳門監造”“澳門監製”“澳門設計”標誌的生物醫藥大健康產品,按實際生產費用(不含原料費,下同)的20%給予上市許可持有人(或者註冊人、備案人,下同)在合作區的關聯公司,每個品種最高2000萬元補貼,每家機構年度最高補貼累計不超過4000萬元。

第四條 支持企業在橫琴生產

  對符合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取得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NMPA)、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或者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批和註冊,在合作區內進行生產的生物醫藥大健康產品,按實際生產費用的20%給予上市許可持有人每個品種最高1800萬元補貼,每家機構年度最高補貼累計不超過3600萬元。

第五條 支持企業取得生物醫藥大健康產品生產類許可

  (一)對取得首次核發或從合作區以外購買、轉移、引進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A、B、C、D類)的,獎勵100萬元,若企業符合以下標準還可疊加:

  1.在獲得上述藥品許可證的企業,若在24個月內開始生產,在開始生產的次年,按該產品購買批件並納入研發費用項下的40%給予獎勵,且該筆獎勵不得超過當年銷售收入的2%,每年企業可獲得的獎勵均分3年撥付,第一年30%、第二年30%、第三年40%。

  2.同一品種累計獎勵最高不超過2000萬元,每家機構年度最高獎勵累計不超過5000萬元。

  (二)對取得首次核發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二、三類)的,獎勵50萬元;

  (三)對取得首次核發食品生產許可證的,獎勵30萬元;

  (四)對取得首次核發特殊用途化妝品生產許可證的,獎勵20萬元。

第三章 支持澳琴企業國際化發展

第六條 支持生物醫藥大健康產品走出去

  (一)鼓勵醫藥企業進行國際註冊

  對醫藥企業產品取得國際註冊批件,每獲得一個品種的國際註冊批件,以取得批件所發生的註冊費用一次性給予50%補貼,補貼最高不超過50萬元,如果形成實質性出口的,再一次性追加30萬元獎勵。

  (二)鼓勵藥品許可輸出(License-out)

  對於首付款1億元以上的海外權益許可交易(雙方應無投資等關聯),按照規定給予出讓企業補貼,補貼金額不超過其第三方等專業服務投入的50%,每年最高給予600萬元補貼。

第七條 鼓勵進口新藥引進來

  對獨家進口具有明顯臨牀優勢和良好市場前景的新藥品種,其上市許可持有人獲得NMPA藥品註冊證書後,按照每個品種實際投入費用的30%給予最高不超過3600萬元補貼。

第八條 強化質量標準化管理

  對設立在合作區,並通過中國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以下簡稱GMP)審核或者國際GMP審核(美國、日本、澳洲、歐盟、世界衛生組織、國際藥品檢查組織PIC/S、“一帶一路”沿線國家、東盟及葡語系國家)的機構,按在合作區實際投入費用的50%給予最高不超過120萬元補貼。

  第四章 重點支持中藥產業發展

第九條 支持中藥研發

  合作區支持中藥創新藥研發、中藥改良型新藥研發、古代經典名方中藥複方製劑研發、同名同方藥研發、中藥製劑研發:

  (一)支持中藥創新藥研發

  1.鼓勵中藥創新藥自主研發。對中藥創新藥按實際投入研發費用的50%給予補貼,獲得臨牀批件、完成Ⅰ、Ⅱ、Ⅲ期臨牀試驗的,每個品種按上述階段最高分別補貼1100萬元、1400萬元、2600萬元、4000萬元。對突破性治療藥物獲得藥品註冊證書的,一次性給予1500萬元獎勵。

  2.鼓勵引入成熟中藥創新藥。對從合作區以外地區購買、轉移、引進成熟在研中藥創新藥臨牀批件,並在12個月內開展Ⅱ、Ⅲ期臨牀試驗的,按各階段實際投入研發費用的50%給予補貼,每個品種按上述階段最高分別補貼2600萬元、4000萬元。同時,該品種完成Ⅲ期臨牀試驗後,可申請購買該臨牀批件的補貼,按照企業購買費用中歸集到研發費用的40%。給予單個品種上述補貼的最高金額不得超過9100萬元,且同時不得超過該藥品在合作區自研投入總金額的80%。

  3.每家機構依據本項規定年度最高補貼累計不超過1.5億元。

  (二)支持中藥改良型新藥研發。對中藥改良型新藥按實際投入研發費用的40%給予補貼,獲得臨牀批件、完成Ⅰ、Ⅱ、Ⅲ期臨牀試驗的,每個品種最高分別補貼300萬元、400萬元、1400萬元、2000萬元。每家機構依據本項規定年度最高補貼累計不超過4000萬元。

  (三)支持古代經典名方中藥複方製劑研發。對古代經典名方中藥複方製劑按實際投入研發費用的40%給予補貼,每個品種最高補貼600萬元。每家機構依據本項規定年度最高補貼累計不超過1200萬元。

  (四)支持同名同方藥研發。對同名同方藥按實際投入研發費用的40%給予補貼,每個品種最高補貼50萬元。每家機構依據本項規定年度最高補貼累計不超過250萬元。

  (五)支持中藥製劑研發。對獲得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註冊批准文號或者傳統中藥製劑備案號的醫療機構中藥製劑,按實際投入研發費用的50%補貼,每個品種最高補貼30萬元。每家機構(或受託研發機構)依據本項規定年度最高補貼累計不超過300萬元。

第十條 支持中藥標準制定

  (一)合作區支持研究制定新的中藥材標準、中藥飲片標準及炮製規範,對獲得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認可收載的,每個品種給予研究機構12萬元獎勵;被國家標準新收載的,每個品種給予研究機構120萬元獎勵。

  (二)支持基於生物合成技術或人工培育研究制定新的中藥材標準、中藥飲片標準及炮製規範,對獲得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或國家標準認可收載的,每個品種給予研究機構120萬元獎勵。

  (三)每家機構依據本條規定年度最高獎勵累計不超過500萬元。

第十一條 鼓勵橫琴研發中藥產品到澳門註冊

  (一)對在合作區研發,並且通過與合作區企業具有關聯關係的澳門公司獲得澳門特區政府藥物監督管理局發出的臨牀試驗預先許可或者註冊證明書的中藥創新藥、改良型新藥、經典名方中藥複方製劑、同名同方藥,根據研發進度和實際投入研發費用,按第九條、第十條補貼或者獎勵標準的120%執行。

  (二)對自主研發並通過與合作區企業具有關聯關係的澳門公司在澳門和內地同期申報的品種,在內地獲得NMPA或者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批,又在澳門特區政府藥物監督管理局獲得臨牀試驗預先許可或者註冊證明證書的藥品,按在澳門註冊補貼標準補足差額部分。申請本項補貼的申請單位其在內地註冊的批文須通過合作區公司申報。

第五章 強化研發支撐

第十二條 支持生物製品和化學藥研發

  (一)支持生物製品和化學藥創新藥研發

  1.對生物製品和化學藥創新藥按實際投入研發費用的40%給予補貼,對獲得臨牀批件、完成Ⅰ、Ⅱ、Ⅲ期臨牀試驗的,每個品種最高分別補貼1000萬元、1200萬元、2400萬元、3600萬元;對突破性治療藥物獲得藥品註冊證書的,給予1200萬元補貼。每家機構依據本項規定年度最高補貼累計不超過一億兩千萬元。

  2.對從合作區以外地區購買、轉移、引進成熟在研生物製品和化學藥創新藥臨牀批件,並在12個月內開展Ⅱ、Ⅲ期臨牀試驗的,按各階段實際投入研發費用的40%給予補貼,每個品種按上述階段最高分別補貼2400萬元、3600萬元。同時,該品種完成Ⅲ期臨牀試驗後,可申請購買該臨牀批件的補貼,按照企業購買費用中歸集到研發費用的40%。給予單個品種上述補貼的最高金額不得超過8200萬元,且同時不得超過該藥品在合作區自研投入總金額的80%。

  3.每家機構依據本項規定年度最高補貼累計不超過1.2億元。

  (二)對按化學藥品新註冊分類批准的仿製藥和通過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的藥品(指未豁免BE品種;不同規格視爲一個品種),經認定後,每個品種給予200萬元補貼;合作區企業按化學藥品新註冊分類批准的仿製藥或者通過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的藥品在國內同品種前3家獲批的,再補貼100萬元。每家機構依據本項規定年度最高補貼累計不超過1500萬元。

第十三條 支持醫療器械研發

  對首次取得醫療器械註冊證書並具有發明專利的第二、三類醫療器械產品(不含二類診斷試劑及設備零部件),按實際研發費用的40%分別給予最高360萬元、600萬元補貼。其中,進入廣東省或者國家級創新醫療器械特別審查程序的,最高補貼金額分別可提升至400萬元、700萬元。每家機構依據本條規定年度最高補貼累計不超過1800萬元。

第十四條 支持大健康產品研發

  (一)支持保健食品研發

  對獲批保健食品註冊證書並符合條件的,每取得一個保健食品註冊證書,給予60萬元補貼。每家機構依據本項規定年度最高補貼累計不超過600萬元。

  (二)鼓勵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註冊

  對獲批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註冊證書並符合條件的,每取得一個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註冊證書,給予200萬元補貼。每家機構依據本項規定年度最高補貼累計不超過1000萬元。

第十五條 支持化妝品研發

  (一)對首次獲批NMPA發給的特殊用途化妝品註冊證並符合條件的,每取得一個特殊用途化妝品註冊證,給予60萬元補貼。每家機構依據本項規定年度最高補貼累計不超過600萬元。

  (二)對化妝品首次應用並被納入我國已使用的化妝品原料目錄的註冊新原料並符合條件的,每項給予120萬元一次性補貼,每家機構依據本項規定年度最高補貼累計不超過600萬元。

第六章 優化產業發展生態

第十六條 支持產學研高質量發展

  支持優質大健康企業在合作區內開展產學研合作,鼓勵優質大健康企業聯合合作區內的科研院所、醫療機構(三級醫院或者國家區域醫療中心)開展產學研合作,按照優質大健康企業產學研合作項目投入經費1:1給予配套補貼,每個項目最高補貼800萬元,每個單位年度最高補貼累計不超過2400萬元。

第十七條 支持建設產業服務平臺

  (一)支持合同研發機構(CRO)、合同外包生產機構(CMO)、合同定製研發生產機構(CDMO)發展,建設藥物篩選、藥物合成、藥物毒理研究、成效性評價、實驗動物服務、新藥報批、第三方檢測(藥物、醫療器械、大健康產品研發相關)、產業中試及生產、MAH綜合服務、藥物研發大數據服務的專業技術服務平臺建設,按項目總投資的40%給予一次性補貼,最高3600萬元補貼。

  (二)對首次獲得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CNAS)授予的實驗室,給予30萬元一次性獎勵。

第十八條 支持已建成產業服務平臺

  (一)對於已建成運營的生物醫藥大健康公共服務和專業技術平臺,按照其上年度爲合作區內及澳門合作機構(與該平臺無投資關係)實際提供服務到賬對應合同金額的20%給予補貼,年度最高補貼累計不超過1200萬元。

  (二)對使用上述平臺服務的合作區內機構,按實際購買服務對應合同金額的20%給予補貼,每家機構年度最高補貼累計不超過100萬元。

第十九條 支持臨牀醫療機構

  對獲得國家藥物臨牀試驗質量管理規範(GCP)認證的臨牀醫療機構,按項目總投資的40%給予最高600萬元補貼;每新增一個GCP專業學科,給予額外60萬元獎勵。每家機構年度最高獎補累計不超過1200萬元。

第二十條 支持生物醫藥大健康產業活動

  對在合作區成立的具有重大影響力的行業協會,從成立後次年起,按上年度開展活動情況,以每場2萬元的標準給予年度最高100萬元補貼。

第二十一條 支持打造人才培訓基地

  支持合作區內機構開展生物醫藥大健康人才培訓,提供研發技術和生產工藝培訓、註冊申報和監管政策培訓、生物醫藥研究方法和實踐、質量標準研究以及企業經營管理、知識產權保護、投融資的專業培訓,按實際發生培訓費用的50%給予年度最高100萬元補貼。

第二十二條 研發載體環評及危廢處置補貼

  (一)支持研發載體環評

  通過綜合環評審批的研發載體,對符合要求的入駐研發項目,確需編制環評報告的,可由承租方在獲得項目環評批文並完成驗收備案後,按照環評服務費用的30%給予單個項目最高補貼5萬元。每家機構年度最高補貼累計不超過20萬元。

  (二)補貼危廢處置費用

  對合作區內機構委託具有資質的專業機構處理醫藥廢棄物及廢水給予支持,按實際委託服務費的50%給予每家機構年度最高20萬元補貼。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申請要求

  申請單位可享受的補貼金額與實地研發人員人數及產業化投入金額相關。

第二十四條 新舊政策銜接

  本措施自2025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申請本措施研發費類別的企業,根據具體條款,如涉及2025年1月1日前的研發費投入,最早可溯及至舊政策《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支持生物醫藥大健康產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粵澳深合執字〔2022〕59號)起始時間即2022年1月1日。

第二十五條 申請單位要求

  本措施扶持對象爲在合作區依法登記註冊、實質性運營,從事生物醫藥大健康產業相關業務的獨立法人單位。

第二十六條 申請單位備案

  爲做好政策資金的滾動管理,申請本措施的單位須及時登陸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惠企利民服務平臺(https://ycfz.hengqin.gov.cn)或合作區經濟發展局指定的其他平臺進行實地辦公地址備案,本措施僅適用於完成備案的單位。

第二十七條 適用原則

  申請單位在享受本措施獎補的同時不影響其申請國家、廣東省的其他政策扶持和優惠,但是由合作區財政承擔或配套的以及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措施與合作區出臺的其他政策以及上級單位要求合作區財政承擔或配套的同類政策有重複、交叉的,申請單位擇一政策進行申請,不得重複申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措施涉及“補貼”條款僅適用於申請單位使用自有資金或自籌資金投資建設的內容。

  第二十八條 本措施由合作區經濟發展局解釋,制定實施細則並組織實施。

關聯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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