隴南市企業上市掛牌融資獎勵辦法
2021-12-20 00:00

第一条  为鼓励和引导我市企业上市挂牌融资,用好资本市场工具,增强企业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21〕56号)文件精神,结合陇南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企业上市挂牌范围,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境外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和甘肃省股权交易中心。

第三条  鼓励企业上市挂牌融资,坚持“企业自愿、市场主导、政府推动”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奖励企业,是在陇南市行政范围内已进行工商登记,且自文件印发实施后新上市或挂牌纳税信用良好的企业。

第五条  企业上市挂牌后募集资金由市内银行托管且募集资金的80%以上投资在陇南市。

第六条  企业申请上市挂牌期间,分阶段申请资金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一)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1.拟上市企业在证券中介机构辅导下完成股份制改造,申请资料正式获得中国证监会受理的,奖励100万元;

2.成功上市的,奖励200万元;

3.上市后,根据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规模,按以下档次进行奖励:

募集金额5亿元以下(含5亿元)的,奖励50万元;募集金额5亿元-10亿元(含10亿元)的,奖励100万元;募集金额10亿元-15亿元(含15亿元)的,奖励150万元;募集金额15亿元以上的,奖励200万元。

以上3项奖励资金累计不超过500万元。

(二)企业在新三板挂牌

1.拟挂牌企业在证券中介机构辅导下完成股份制改造,向新三板上报发行材料被受理的,奖励50万元;

2.企业在新三板成功挂牌并实现融资的,奖励150万元,鼓励新三板基础层、创新层挂牌企业通过北京证券交易所(精选层)挂牌融资;

以上2项奖励资金累计不超过200万元。

(三)企业在甘肃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

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在甘肃省股权交易中心成功挂牌融资的企业,按融资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以上(一)、(二)、(三)项奖励资金累计不超过500万元,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全额承担。同时鼓励各县区政府制定出台县区扶持奖励办法。

第七条  企业在申请上市挂牌奖励资金时,需一次性报送全部申请材料,所有材料均需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并同时提供

相关材料的原件供审核。

(一)企业申请第六条第(一)项的奖励资金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股份制改造情况报告及股份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与证券中介机构签订的上市辅导协议(复印件);

3.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企业上市申请文件(复印件);

4.中国证监会相关核准文件(复印件);

5.发行情况报告书及上市公告书(复印件);

6.募集资金验资报告(复印件);

7.企业开户银行及账号、募集资金用途说明及资金使用情况证明材料。

(二)企业申请第六条第(二)项的奖励资金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股份制改造情况报告及股份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与证券中介机构签订的挂牌辅导协议(复印件);

3.新三板、北京证券交易所正式受理企业挂牌申请文件(复印件);

4.新三板、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核准文件(复印件);

5.公司股份挂牌转让公告书(复印件);

6.企业开户银行及账号、募集资金用途说明及资金使用情况证明材料。

(三)企业申请第六条第(三)项的奖励资金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股份制改造情况报告及股份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在甘肃省股权交易中心成功挂牌融资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

3.企业开户银行及账号、募集资金用途说明及资金使用情况证明材料。

第八条  奖励资金按年兑现,由企业在年底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企业申请材料报所在县区政府金融办、财政局初审后,由县区政府金融办报送市政府金融办。市政府金融办受理后,会同市财政局、市工信局进行审核。报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审议结果进行公示后由市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文件并对企业进行奖励。

第九条  享受本办法资金支持的企业,应及时向当地政府金融办报告有关企业改制、挂牌、上市及并购进展情况。

第十条  拟上市挂牌企业申请以上奖励资金,须向市政府出具承诺书,除因受国家政策调整变化外,若2年内上市挂牌未成功,将全额追回已享受的奖励资金。

第十一条  从最晚一次享受奖励资金算起5年内,申请奖励的企业不得弱化市内公司实际业务运作、变更企业注册地或迁移到市外发展,否则全额收回企业在本市已享受的各类扶持资金。

第十二条  申请奖励资金的企业应当据实报送有关材料。对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资金的,一经查实,将取消其享受本政策的资格,依法追回奖励款项,3年内取消其享受市政府各项优惠政策的资格,并按财政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原《陇南市鼓励企业在“新三板”和战略新兴板挂牌上市扶持奖励办法》(陇政办发〔2016〕22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制定机关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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