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鄲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科技企業孵化器房產分割轉讓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2022-11-11 00:00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开发区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意见》(冀政发〔2015〕9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进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规范经开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割转让,促进产业空间资源高效利用,推进工业项目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环境,经借鉴外地经验,结合经开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经开区邯郸世纪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邯郸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所投资的企业孵化器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企业孵化器房产分割转让适用本办法。
  办法所称“建筑面积”,是指房产权利证书证载的建筑面积,“总和面积”是指同一宗地内建筑物面积之和。
  第二条依照本办法规定可以分割转让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房产,可以以栋、层、间(以间为单位的,必须可以独立使用、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不动产单元进行不动产房屋所有权登记。
  本条款所称科技企业孵化器不动产单元,是指符合现行建设、规划、消防等安全技术标准基础上,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的房屋。
  科技企业孵化器项目的物业、水泵房、配电室、电梯间、楼梯、消防控制室等共用配套用房,不得改变规划用途进行分割转让,转让人与受让人要签订协议书承担相应管理及共用部分维修的义务。
  第三条经开区世纪集团、创投集团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企业孵化器和配套设施,房产转让后自持面积不得低于总建筑面积的30%。
  第四条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受让人需是经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
  第五条科技孵化器需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后方可转让。
  第六条科技企业孵化器转让时,需提供世纪集团、创投集团以及相关企业出具同意分割转让的文件,方可转让,并共同遵守本办法及相应的法律法规。
  第七条世纪集团、创投集团以及相关企业提交拟分割转让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割转让方案,方案需经相关部门联审,符合规定后报经开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批准。
  第八条科技企业孵化器房产分割转让登记由一站式服务大
  厅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不动产登记大厅窗口办理。
  符合转让条件的,依据转让人和受让人的共同申请,经开区一站式服务大厅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不动产登记窗口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登记时按照批准的孵化器房产转让方案中建筑面积进行登记。土地使用权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使用。
  第九条在办理房产转移登记时除提交法律、法规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资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的科技孵化器分割方案及规划图纸;
  (二)行政审批、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以及相关部门,按照规划批准的方案和图纸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文件;
  (三)分割后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涉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部门出具消防验收意见,不涉及新建、改建、扩建的无需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四)转让人出具有资质的房产测绘单位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割测绘报告;
  (五)转让方和受让方自愿接受本办法有关条款限制的承诺书;
  (六)经发局出具符合我区产业准入条件以及入区资格审查意见;
  (七)科技企业孵化器房产转让出具经开区管委会批准的分割转让方案;
  第十条受让人办理完成分割转让登记后,5年内不得转让,5年之后如需转让房产时、按新的有关政策办理。
  共用宗土地使用权不得办理抵押登记。
  第十一条科技企业孵化器用地属于工业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规划用途,不得用于住宅用地、商业用地等非工业用途,否则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世纪集团、创投集团以及相关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如有违规行为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开发区相关职能部门应各司其职,对擅自改变科技企业孵化器使用功能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国家、省、市有新的规定,按照新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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