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陽市中介機構招商引資獎勵辦法(試行)
2023-10-20 00:00

 第一條 爲進一步調動中介機構參與招商引資的積極性,吸引更多的外來投資者來我市投資興業,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獎勵對象

  本辦法所指中介機構是指與我市及所屬縣(市、區)招商引資主管部門簽訂委託招商協議的專業機構和社會組織。

  第三條 獎勵項目要求

  中介機構協助我市引進的招商項目,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家鼓勵類產業目錄;

  (二)屬於安陽確定的精品鋼及深加工、新能源汽車及零部件、高端裝備製造、文化旅遊等12個市級重大產業集羣項目,或總部經濟類項目;

  (三)地產類、礦產類、能源開發類項目除外。

  第四條 獎勵標準

  (一)中介機構協助引進的項目,以項目落地產生稅收爲原則,項目產生年度稅收地方留成超過100萬元的,對中介機構按照年度稅收地方留成的10%給予獎勵。滿足該獎勵條件的,連續三年有效。

  (二)鼓勵引進大項目。項目設立後年度首次稅收地方留成超過300萬元的企業,對中介機構在享受上述獎勵的基礎上,另給予一次性獎勵50萬元。

  (三)對協助安陽市本級或縣(市、區)在國內外大中城市組織專項招商活動的中介機構,按照我市意向協助邀請知名企業高管參會,按照邀請參會人數,每人按1—2萬元給予獎勵。獎勵費用包含參會客商交通、食宿、會議場地等費用。

  參會企業所屬行業、企業層級和參會人員由雙方協商確定,簽訂合同。

  第五條 項目登記和確認

  中介機構協助引進的項目,由屬地招商引資主管部門進行登記;在項目協議正式簽訂前,由屬地招商引資主管部門對中介機構和項目單位進行確認,並向中介機構出具項目引薦確認證明。

  第六條 獎勵程序

  (一)申請。符合獎勵條件的中介機構,應首先向項目屬地招商引資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委託招商協議、項目引薦確認證明等有關材料。

  (二)認定。項目屬地招商引資主管部門依據中介機構申請,組織當地稅務、財政部門覈實項目稅收和地方留成,符合獎勵條件的,向屬地政府申請獎勵資金。

  (三)屬地政府認定審核後,在30個工作日內兌付獎勵資金。

  (四)獎勵資金由受益財政或招商活動組織方負責兌現。

  第七條 本辦法由市商務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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