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安陽市政府投資基金管理辦法
2026-10-22 17:07

安政辦〔2026〕1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及有關單位:

  《安陽市政府投資基金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26年1月28日

安陽市政府投資基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構建科學高效的政府投資基金管理體系,促進政府投資基金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政府投資基金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5〕1號)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促進政府投資基金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豫政辦〔2025〕44號)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基金,是指由市縣兩級政府通過預算安排,以單獨出資或與社會資本共同出資設立,採用股權投資等市場化方式,引導各類社會資本支持相關產業和領域發展及創新創業的投資基金。政府出資主要通過預算直接出資、安排資金並委託國有企業出資等方式。政府採取注資國有企業方式設立基金,明確相關資金專項用於對基金出資的,原則上按照政府出資有關要求管理。

  第三條 政府投資基金要堅持有效市場和有爲政府更好結合,突出政府引導和政策性定位,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專業化原則規範運作,聚焦重大戰略、重點領域和市場不能充分發揮作用的薄弱環節,發展耐心資本,注重發揮實效。

  第四條 設立政府投資基金,應由財政部門結合基金設立情況和財政承受能力,合理確定出資規模、比例和時間安排。年度預算中,未足額保障“三保”、債務還本付息等必保支出的,不得新增資金設立基金。

第二章 基金設立

  第五條 新設政府投資基金主要分爲產業投資類基金和創業投資類基金。

  第六條 政府投資基金按照部門提議、科學論證、政府決策的程序設立。

  (一)部門提議。由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科技、財政等部門單獨或聯合提出基金設立建議,組織開展可行性調研並形成報告。

  (二)科學論證。財政部門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對基金設立事項組織開展研究論證,必要時可邀請有關專家參與討論,確定基金設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三)政府決策。財政部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制定基金設立方案,報同級政府批准。

  第七條 縣級政府應嚴控新設政府投資基金,財力較強、具備資源稟賦的縣(市、區)如確需發起設立基金,經本級政府批准後,報市政府審批。

  縣(市、區)僅作爲出資人參與基金出資,無需報市政府審批。

  第八條 各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不得以財政撥款或自有收入新設基金,已經設立的要按照政府投資基金管理要求統一規範管理。

  第九條 原則上不在同一行業或領域重複設立政府投資基金,但基金可按市場化原則對同一項目集合發力,持續支持。落實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部署要求,不以招商引資爲目的設立政府投資基金。

  第十條 政府投資基金社會資本出資部分由基金管理人面向合適的合格投資者募集。

  第十一條 基金設立後要按規定在財政部門統一報表系統、發展改革部門信用信息登記系統備案。基金募集完畢後要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私募基金系統辦理基金備案手續,主動接受有關部門監管。

第三章 職責和分工

  第十二條 財政部門的主要職責包括:

  (一)籌措落實政府出資,根據需要編制基金年度預算安排;

  (二)加強對基金出資的資產管理,完整準確覈算基金中政府出資部分形成的資產和權益,組織上繳政府出資收益;

  (三)組織實施對基金監督檢查、績效考覈評價;

  (四)根據國有企業主營業務特點和基金定位選擇基金受託管理機構。

  第十三條 發展改革及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包括:

  (一)圍繞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戰略和產業發展實際,研究提出相關領域基金投資方向,制定基金支持產業發展目錄,防止產能過剩和低水平重複建設;

  (二)積極推介符合基金投資方向的重點項目,爲基金提供項目信息諮詢和對接服務,根據部門職責參與行業監管。

  第十四條 基金受託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責包括:

  (一)受託管理政府出資,確定基金運營方案和遴選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人投資項目備案;

  (二)對政府委託出資方式下的財政資金實施專戶管理,對政府以注資國有企業出資方式下的財政資金實施專賬管理,實現政府出資與受託管理機構自有財產的相互獨立;

  (三)每季度向財政和相關部門提交基金運行報告和季度財務報表,並於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4個月內提交績效自評報告、基金年度運行情況報告,以及經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基金年度財務報告。

  第十五條 基金管理人的主要職責包括:

  (一)按照基金章程、有限合夥協議或合同約定,圍繞政府投資基金政策目標,規範基金投資運作,積極引導合格社會資本投資,支持相關產業和領域發展;

  (二)爲政府投資基金設立專用賬戶,確保管理的政府投資基金與自有財產相互獨立;建立利益衝突防範機制和信息隔離制度,實現管理的不同基金之間財產相互獨立;

  (三)具體負責基金日常管理、項目投資和退出、資金保管和使用、收益分配、清算等事宜;

  (四)對投資項目嚴格按照要求開展盡職調查,建立完善投資管理制度和風險管理體系,規範內部控制和工作流程。

第四章 基金管理及風險控制

  第十六條 政府投資基金應設立投資決策委員會,行使項目投資、退出及重大風險處置預案等重大事項決策權。

  第十七條 受託管理機構應向基金委派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財政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可通過監督投向、跟蹤投資進度、委派觀察員等方式,促進基金合規運作。

  第十八條 項目經投資決策委員會決策通過後,基金管理人應在投資和退出完成一個月內向受託管理機構備案並報送相關資料。

  第十九條 政府投資基金對直接投資項目原則上參股不控股,對同一投資項目累計投資不超過基金的20%。爲落實黨委、政府重大戰略部署設立的併購基金和專項基金,經財政部門批准後不受上述限制。

  第二十條 政府投資基金各出資方應當按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在基金章程中明確約定收益分配和虧損分擔方式。基金虧損應由出資方共同承擔,政府和受託管理機構以出資額爲限承擔有限責任。爲更好發揮政府出資的引導作用,政府可通過讓渡收益等方式適當讓利,但不得向其他出資人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不得承諾最低收益。

  第二十一條 禁止通過政府投資基金變相舉債,不得通過違法違規舉債融資進行出資,不得新增地方政府隱性債務,不得強制要求國有企業、金融機構出資或墊資。

  第二十二條 加強政府投資基金信用體系建設,及時將政府投資基金及其高級管理人員信用信息歸集共享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第二十三條 受託管理機構、基金管理人應當妥善保存基金投資決策、交易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等方面的記錄及其他相關資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終止之日起不得少於10年。

第五章 基金退出

  第二十四條 政府投資基金可採取企業上市減持、股權(股份、份額)轉讓、併購重組、回購、減資、清算等方式退出,或按照事先約定的退出條件和方式擇機退出。

  第二十五條 政府投資基金一般應當在存續期滿後終止。確需延長存續期且延期後投資期或存續期超過基金方案規定期限的,報同級政府審批,縣(市、區)設立的基金經本級政府批准後,報市政府審批。基金的延期次數、延期時長、延期後退出效果應和基金績效考覈評價進行掛鉤。

  第二十六條 支持基金非財政出資人提前購買政府出資份額。可在基金章程或合夥協議中約定,對完成政策目標的基金,在基金設立後3年內(含3年)購買的,政府出資部分可以不低於原始出資額轉讓;在3至5年內(含5年)購買的,可以不低於政府原始出資額與自基金設立之日起按轉讓時同期人民幣存款基準利率計算的收益之和進行轉讓;5年以上購買的,政府出資部分按照市場化方式確定。

  第二十七條 政府出資從基金退出時,應當按照章程或合夥協議約定的條件退出;沒有約定的要依法依規進行評估,採取市場化方式確定轉讓價格。基金按照市場慣例對外投資或轉讓所持股權、基金份額,要科學、合理進行評估或估值,必要時要聘請專業機構對相關標的進行評估或估值,基金管理人要制定估值項目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條 政府投資基金存續期未滿如達到預期目標,政府出資可通過約定份額轉讓等方式適時退出。基金績效達不到預期效果、投資進度緩慢的,政府出資應按照章程約定擇機退出。

第六章 預算與資產管理

  第二十九條 政府投資基金政府出資必須納入年度預算管理,報同級人大或其常委會批准。預算執行中收回的沉澱資金,按照推進財政資金統籌使用和盤活存量資金的規定,履行必要程序後,可用於經濟社會發展急需領域的基金注資。

  第三十條 鼓勵整合產業扶持類財政性涉企專項資金,與金融機構合作,吸引社會資本,共同設立產業投資類基金。鼓勵上下級政府按照市場化原則互相參股基金,形成政府出資合力。

  第三十一條 財政部門根據年度預算安排情況直接將資金撥付至基金,或將資金撥付受託管理機構,由受託管理機構按照基金章程中約定的出資方案、項目投資進度或實際用款需求等情況將資金撥付至基金。

  第三十二條 政府投資基金存續期間,對於基金退出項目的本金和收益,應按基金章程規定進行分配或繼續用於基金滾動使用。

  第三十三條 政府投資基金終止後,應當在出資人監督下組織清算。政府委託出資方式下,由受託管理機構將政府出資本金和收益,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及時足額上繳國庫;政府以注資國有企業出資方式下,政府出資本金和收益留存受託管理機構,由受託管理機構專賬覈算。

  第三十四條 爲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發揮基金跨週期和逆週期調節作用,在需要長期佈局的領域,可採取接續投資、滾動投資等方式確保投資延續性。經同級政府批准,收回的政府出資和歸屬於政府的投資收益等可繼續用於基金髮展。

  第三十五條 受託管理機構應在每年向財政部門提交經審計的財務報告基礎上,提供基金對應的股權證明材料及變動情況資料。

第七章 考覈考評和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 財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對基金實施全過程績效管理。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做好事前績效評估,制定績效目標和績效指標,開展績效監控,按年度實施績效自評。自評結果報財政部門和其他主要出資人審核。財政部門可組織對基金開展重點績效考覈評價,主要評價政策目標實現程度、財務效益和管理水平。績效自評和重點績效考覈評價結果作爲基金存續、計提管理費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七條 強化績效考覈評價結果運用:

  (一)基金採取受託管理模式的,受託管理費與年度績效考覈評價掛鉤。具體支付比例如下:年度績效考覈評價等次爲不合格,受託管理費按應支付金額的60%支付;評價等次爲合格,按80%支付;評價等次爲良好,按90%支付;評價等次爲優秀,按100%支付。

  受託管理費堅持從嚴從緊控制,原則上不超過已批覆累計尚未回收政府出資額(以託管專戶撥付被投資基金的金額計算)的2%。受託管理費納入年度預算,依據基金考覈評價結果予以覈定撥付。

  (二)已設立的政府投資基金按原章程或協議約定的讓利條款執行。本辦法實施後新設立的政府投資基金,政府出資部分享有的收益可結合整體績效考覈評價結果最高按以下比例讓利給基金其他出資人或基金管理人:整體績效考覈評價等次爲不合格,不予讓利;評價等次爲合格,最高讓利比例爲60%;評價等次爲良好,最高讓利比例爲80%;評價等次爲優秀,最高讓利比例爲100%。

  整體績效考覈評價應於基金完成清算或退出後及時進行,具體讓利條款在基金章程或協議中約定。以上政府出資部分享有的收益是指扣除所有費用、成本之後的淨收益。

  (三)績效考覈評價結果計入政府投資基金和基金管理人信用記錄,根據績效考覈評價結果實施差異化監管。

  第三十八條 基金投資運營應當遵循市場規律,合理容忍正常的投資風險,不將正常投資風險作爲追責依據。對未能實現預期目標或出現偏差失誤,但程序規範,勤勉盡責,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未謀取相關私利,未發現有相關利益輸送行爲的,不作負面評價。

  第三十九條 財政部門應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對政府投資基金運作情況進行檢查。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具體解釋工作由市財政局承擔。此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關聯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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