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扬州市委、市政府产业科创名城建设的决策部署,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奋力打造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壮大企业创新主体地位
1、鼓励创新主体认定。培育以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领军企业为主线的科技型企业梯队。对认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给予0.5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和经复审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最高45万元、20万元奖励。
2、加大高企培育招引。对新入选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1年内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6万元奖励。从市外迁入我区在有效期内(且超过一年)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80万元奖励;对在我区注册纳税并辅导我区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服务机构,每成功认定1家奖励0.5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每成功引进1家有效期内(且超过一年)的高新技术企业,最高奖励5万元。
3、支持高企做大做强。对获得省科技创新券的企业,按照省、市、区财政2:1:1的比例进行配套。对营业收入保持正增长且年度发明专利授权2件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5万元补助。对首次纳入规模以上企业统计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开展区创新型领军企业十强评选活动,给予创新型领军企业创新研发活动支持,优先推荐申报上级科技项目,申报区级科技项目,不受名额限制。
二、加速产业集群创新发展
1、鼓励开展科技项目研发。加快产业前瞻和关键技术突破,设立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对企业承担国家、省和市科技项目,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和10万元的配套奖励;对企业承担区级科技项目,给予最高150万元支持。
2、鼓励实施揭榜挂帅计划。支持六大产业园区发展,征集产业前沿研究课题,面向全球知名高校、科研院所、行业领军人才和团队揭榜攻关,解决制约产业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最高给予300万元支持。
3、支持企业开展专利布局。以提升产业科技实力和核心竞争力为目标,鼓励企事业单位围绕重点产业关键技术进行科技攻关和专利布局,设立重点产业专利培育项目。对完成项目任务的企事业单位,根据项目完成情况给予最高30万元的经费支持。
三、加快科创载体提质增效
1、鼓励科创载体品牌创建。支持科技孵化体系建设,对新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社区、众创空间的运营单位,给予国家级最高60万元、省级最高30万元的奖励。
2、鼓励机构提升服务水平。对科创载体运营机构,根据入驻企业创新成果产出,给予奖励:每新增一家高新技术企业(非本区迁入)奖励3万元,每引进一家市外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0万元;每引进一家科技型企业奖励1万元;每成功培育一家“四上”企业奖励1万元;每获得一个省“双创”人才、市“绿扬金凤”人才,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
四、加强重大科创平台建设
1、大力引进大院大所。支持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世界500强企业等在我区设立研发机构,对新注册独立法人并实质性运行的,给予最高150万元的奖补,特别重大的协同创新中心采取“一事一议”。
2、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公共服务平台,根据平台运营绩效,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15万元奖励。
3、鼓励研发机构认定。对新获批国家、省、市级(“三站三中心”)研发机构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25万元、6万元的奖励,对新获批省、市级新型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60万元的配套奖励。
4、支持研发机构建设。经认定的省级(含)以上研发机构,对其购买的原值累计超过100万元的研发设备,给予购置额2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验收通过的省级(含)以上研发机构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对评价优秀、合格的省级(含)以上研发机构,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外资(含港澳台)企业在扬设立研发机构,根据研发投入的5%,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五、提高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1、鼓励技术转移机构(经理人)发展。经省、市科技部门认定,促成企业与企业、企业与高校院所达成合作并进行合同登记的中介方,按照合同实际成交额的5‰予以奖补,最高奖励50万元。培育一批通业务、精技术、懂市场的技术经纪人队伍,对经过培训并获得证书的技术经纪人给予0.1万元奖励,对促成技术成果转让的技术经纪人,按照促成合同实际成交额的2%予以奖补,最高奖励10万元。
2、鼓励技术合同交易登记。经省、市科技部门认定,企业实际成交额5000万元(含)以下的,按照3‰奖励;5000万元-10000万元(含)的,按照5‰奖励;10000万元以上的,按照6‰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鼓励加强产学研合作。对引进高校、科研院所先进科技成果且在本区转移转化的企业,按照实际支付合作经费的2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4、鼓励重大科技奖项申报。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最高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获得江苏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最高60万元、30万元、15万元奖励。
六、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1、鼓励研发费用填报。全面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技术转让税收减免等政策,科技型中小企业执行研发费用200%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对首次在统计直报平台完成研发投入相关指标填报的规上企业,按当年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鼓励研发投入增长。对于完成统计系统科技月报、年报的企业,研发投入在3000万元(含)-5000万元(不含)且同比增幅15%(含)以上的,按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增量的5%给予奖励;研发投入在5000万元(含)-1亿元(不含)且同比增幅12%(含)以上的,按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增量的6%给予奖励;研发投入在1亿元(含)以上且同比增幅10%(含)以上的,按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增量的8%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七、支持科技人才队伍建设
1、支持高层次人才创业。提供高层次人才创业场所,对国家顶尖人才(两院院士、国家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等)创业项目落户并入驻区属国有控股载体的,根据项目规模和发展情况,3年内免租金提供2000平方米左右的创业场所和生产场所。
2、鼓励参加创业大赛。对省、市、区部门组织的创业创新大赛获奖项目落户并入驻区属国有控股载体的,根据项目规模和发展情况,3年内免租金提供500平方米左右的创业场所和生产场所。对获得省科技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15万元、10万元资助,获得市科技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8万元、5万元资助。
3、鼓励国外人才引进。对获批省“外专百人计划”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鼓励企业聘用一批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专家教授,对入选江苏省“科技副总”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八、加大科技金融保障
1、给予项目股权投资支持。设立经开区科技创业投资基金,基金规模10亿元,为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风险投资等融资支持,单个项目最高给予500万元的股权投资。
2、给予项目贷款贴息支持。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民营科技企业,向银行申请获得用于产品研发、技术攻关等提升企业核心创新能力的政策性科技金融产品贷款,给予贷款利息补贴,上限30万元。鼓励金融机构适当提高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不良贷款比率的容忍度,实行差异化信贷管理。推动企业列入江苏省科技型企业上市后备库,借助资本市场发展壮大,加快创新步伐。
3、给予投资机构风险补偿。对投资初创企业(公司注册三年内)的非政策性天使投资、风险投资机构,在投资退出时给予风险补偿,单个项目补偿额度最高为投资损失的20%且不超过50万元。
九、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1、支持企业实施专利导航。围绕企业经营发展方向,深入解构企业发展所处的竞争环境、竞争风险、竞争机遇等关键问题,针对企业战略制定、研发创新、产品保护等领域,开展企业专利导航,为企业经营活动提供决策支撑,对开展企业导航的企业按照实际支付服务费用的50%给予补贴,每个企业最高20万元(承担省、市项目需开展的产业专利导航项目除外)。
2、支持企业实施专利转让。鼓励企业以技术创新和实施为目的引进与主营产品技术相关的有效发明专利,每件受让发明专利补贴1万元。
3、支持企业实施专利许可。以转化实施为目的,通过一般许可、排他许可、开放许可等方式对专利技术进行实施,对许可或获得许可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备案的,每件发明专利补贴2000元,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十、支持科技创新项目落地
1、给予科技型企业认定的奖励。加强科创项目招引和培育,着力发展一批竞争力强、成长性好、关联性高的科创类引擎项目。对在我区新注册并经市科技局认定的科技型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
2、给予科技型企业场地的支持。对落户区属国有控股科创载体的科技型企业,给予“三年全免”的场租政策。
3、给予科技型企业研发的支持。鼓励战略新兴产业项目开展技术研发,在生物医药、氢能储能、航空航天、人工智能等领域从事前沿技术研发的企业和创新平台,给予研发投入15%的补贴。
4、科技项目其他政策支持。在上市激励、人才引进、科技研发等方面给予项目扶持,具体参照《人才新政十二条》、《推动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先进制造业招大引强扶持政策意见》等相关政策执行。对市场前景好、科技含量高、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给予政策支持。
5、给予服务机构的奖励。对在我区注册纳税并辅导我区企业申报科技型企业并最终通过认定的服务机构,每成功认定1家奖励0.5万元。
6、给予招商中介机构的奖励。对于招商中介机构成功促成科技项目落户我区的,根据项目情况最高给予50万元奖励。
对于研发投入、研发机构创建、科技计划类项目的奖励政策,当年未实施5万元(含)以上产学研合作项目的申报企业原则上按年度应享科技奖励资金的50%兑现。企业应合法合规正常生产经营并依据文件规定如实提供相应申报材料,如当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重大信用不良记录、重大群体性事件等情况的企业,取消当年政策享受资格;如企业存在弄虚作假等情形,须无条件于限期内全额退回扶持资金,同时取消其3年内享受扶持资金的资格。
本政策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对同一事项涉及多项财政奖励(补助)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