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高新區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風險補償基金管理辦法
2022-12-12 00: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效用,鼓励银行业等金融机构加大对我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力度,提高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规模和效益,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根据辽宁省知识产权局、辽宁省财政厅和辽宁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辽宁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知发〔2022〕7号)及大连市知识产权局、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金融发展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关于开展设立大连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有关工作的通知》(大知发〔2018〕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新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由高新区财政设立并管理。

第三条  风险补偿基金专项用于按约定比例补偿合作金融机构对高新区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时产生的本金损失。基金对纯知识产权质押(指完全由知识产权质押获得的贷款)和组合质押银行贷款中明确属于知识产权资产质押部分的贷款本金提供风险补偿。

第四条  风险补偿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管理,采用“风险补偿基金+银行”、“风险补偿基金+担保+银行”和“风险补偿基金+保险+银行”三种运作模式,即“知银贷”、“知担贷”和“知保贷”模式。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在高新区工商、税务机关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大连市产业政策和发展方向,持续进行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经营的企业。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指采用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及商标等知识产权进行质押以获得银行授信资金的融资模式。

第二章  运作模式

第七条  “知银贷”模式。风险补偿基金承担的贷款本金损失比例由高新区财政金融局与银行协商确定,但不高于40%。

第八条  “知担贷”模式。风险补偿基金承担的贷款本金损失比例由高新区财政金融局与担保公司、银行协商确定,但不高于40%,且银行承担风险比例不得为0。

第九条  “知保贷”模式。风险补偿基金承担的贷款本金损失比例由高新区财政金融局与保险公司、银行协商确定,但不高于20%,且银行承担风险比例不得为0。

如企业发生贷款违约,风险补偿基金与合作金融机构按照约定的风险分担比例承担实际贷款本金损失;金融机构对未收回贷款本息进行追偿,追回的资金按风险分担比例进行分配。

第三章  合作机构

第十条  高新区财政金融局择优遴选合作金融机构。合作机构应推出符合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规律的创新金融产品,引导和扶持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获得所需资金。合作机构一年内没有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高新区财政金融局可与其解除合作关系。

第十一条  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逾期率(逾期贷款总额/贷款累计发放额)达到10%的银行,合作金融机构应立即暂停新增风险补偿业务。高新区财政金融局会同合作机构对风险管控机制、运营模式等方面重新进行协商,待风险得到有效管控后再行恢复风险补偿业务。暂停期间,已开展尚未结清的贷款业务,应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履行风险分担责任。

第十二条  合作金融机构如存有弄虚作假或与企业合谋骗贷、套取风险补偿基金的,一经查实,高新区财政金融局依法追回风险补偿基金,并取消合作资格。

第四章  业务流程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项目入库。用于质押的知识产权须向高新区科技创新局申请备案,经专家评审,纳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项目库后,方可得到风险补偿基金支持;项目备案入库有效期一年。

第十四条  申请贷款。企业向金融机构提出风险补偿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申请,根据金融机构质押融资程序安排进行知识产权评估后,提交贷款申请材料,经金融机构评审通过后,配合金融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风险补偿基金对补偿项目的限定要求为: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单笔贷款不超过300万元,微型企业单笔不超过100万元。同一企业最高贷款额不超过4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

第五章  风险补偿

第十六条  对纳入支持范围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产生的本金损失,风险补偿基金按分担比例进行补偿。贷款利息损失和债权追偿费用等由合作机构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  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逾期的,合作银行须在五日内报送相关情况并提出风险损失补偿申请。经审核确认后,高新区财政金融局按规定办理资金划转手续。

第十八条  合作机构依法及时进行债权追偿,追偿回收的资金按各方风险承担比例返还。需要提起诉讼或仲裁的,应事先书面告知高新区财政金融局。

第十九条  对发生贷款逾期的企业,暂停其申请风险补偿基金贷款的资格,直至经合作银行尽职调查通过后方可恢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大连高新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二十一条  合作银行应在每季度最后10个工作日内,向高新区财政金融局报送上季度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情况。

第二十二条  风险补偿基金的使用情况应依法接受大连高新区财政、审计部门和纪检监察工委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大连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自2023年3月1日正式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5月12日。《大连高新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大高管发〔2021〕19号)和《大连高新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大高管发〔2019〕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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