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貫徹落實《大連高新區集聚創新要素推動“又高又新”高質量發展若干政策(2023年修訂)》,結合高新區實際,特制訂本實施細則。
第一章 支持原則
第一條 支持對象主要爲註冊、稅務和統計關係均在高新區的企業(因行政區劃及飛地合作形成不一致情況除外)。企業納入大連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臺,享受政策的企業和個人無違法行爲。
重點企業包括高新技術企業、技術先進型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雛鷹企業、瞪羚企業、獨角獸類企業。
第二條 政策及實施細則中直接貢獻爲申報年度的入庫期年度企業增值稅、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淨入庫形成的區級財力。企業主營業務收入或銷售收入爲申報年度的申報期企業增值稅申報表的銷售額合計。從業人數爲企業申報年度12月末《大連市企業職工社會保險費結算表》中的養老保險繳費人數。申報年度是指自然年度,入庫期和申報期是指申報年度上一年度12月份至申報年度的11月份。高新技術企業、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雛鷹企業、瞪羚企業、獨角獸類企業是指通過政府主管部門認定備案或年審,資質在有效期內的企業。中小企業標準參照《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文件執行。
第二章 申報規程
第三條 高層次人才創業扶持。
一、申報條件
(一)“海創工程”
1.海外高層次人才標準
(1)在海外、港澳臺地區取得碩士及以上學位或在海外、港澳臺地區的高校、科研院所、著名企業有學習、研發、管理等經歷;
(2)申報人擁有自主知識產權或國際領先的專有技術,並具有市場化、產業化前景;
(3)申報時高層次人才的創業行爲不超過3年。
2.創業啓動資金
(1)實繳註冊資本不低於 20萬元;
(2)申報人所在企業須爲註冊、納稅在高新區的獨立法人企業,且申報人應是企業創始人或創始團隊核心人員,個人持股比例不低於10%;
(3)在高新區實際運營1個月以上,繳納社保人員不少於2人。
3.“撥投聯動”投資扶持
(1)已獲得創業啓動資金扶持;
(2)人才應在創業啓動資金撥付2年內提交“撥投聯動”投資扶持申請,逾期不再受理。
(二)“科創工程”
1.註冊企業類
(1)申報主體應爲2022年1月1日以後在高新區註冊、納稅的獨立法人企業;高校院所(含其投資公司、平臺公司)通過職務科技成果作價入股,與教師或社會投資結合在高新區註冊組建的“學科性公司”;
(2)轉化的項目應在正式申報前納入“高新區高校院所待轉化科技成果庫”;
(3)成果持有人(或團隊)在申報企業中佔股應不低於10%;
(4)申報前在高新區註冊1個月以上,繳納社保人員不少於2人;
(5)實繳註冊資本不低於 20萬元;
(6)“撥投聯動”投資扶持應在企業獲得落地獎勵資金支持後2年內提交申請,逾期不再受理。
2.吸納成果類
(1)申報主體應爲在高新區註冊、納稅的獨立法人企業;
(2)轉化的項目應在正式申報前納入“高新區高校院所待轉化科技成果庫”;
(3)科技成果來源於國內外高校院所,以技術轉讓、技術許可等形式由申報企業吸納,單個技術合同交易額應達到20萬元(含)以上;
(4)簽訂技術合同並在全國技術合同管理與服務系統進行認定登記,且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時間、實際發生技術交易額時間應在2022年1月1日後發生,技術交易支付憑證齊全;
(5)在2年內實現相關產品銷售或技術服務收入超過100萬元。
二、扶持標準
(一)“海創工程”
1.創業啓動資金。項目經入圍評審,符合條件的給予創業啓動資金50萬元。
2.場地支持。海外高層次人才在高新區創辦科技型企業,其項目經入圍評審,入駐國有三級孵化鏈條場地的,按高新區國有三級孵化鏈條優惠房租政策執行。
3.“撥投聯動”投資扶持。獲得創業啓動資金的項目,2年內經評審,按項目評估結果給予最高1000萬元投資扶持,按照“撥投聯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執行。
(二)“科創工程”
1.註冊企業類
(1)落地獎勵資金。對入庫成果在高新區轉化註冊法人實體的,經評審,給予該法人實體落地獎勵資金50萬元。
(2)場地支持。對入庫成果在高新區轉化註冊的法人實體,入駐國有三級孵化鏈條場地的,按高新區國有三級孵化鏈條房租優惠政策執行。
(3)“撥投聯動”投資扶持。獲得“註冊企業類”落地獎勵資金的項目,2年內經評審,按項目評估結果給予最高1000萬元投資扶持,按照“撥投聯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執行。已獲得2021年度“科創工程”啓動資金支持的企業,在資金撥付2年內享受申請“撥投聯動”投資扶持的資格。
2.吸納成果類
對高新區企業以轉讓、許可等形式吸納入庫成果,完成技術合同認定登記,並在2年內形成相關產品銷售或技術服務收入超過100萬元的,按照實際發生技術交易額給予企業15%資金獎勵,單筆合同最高20萬元,同一企業每年度獎勵最高40萬元。
三、申報材料
(一)“海創工程”
1.創業啓動資金
(1)《高層次人才創業啓動資金申請表》;
(2)公司辦公場地租賃協議複印件;
(3)申報之日前銀行出具的公司賬戶實收資本金證明;
(4)申報前1個月的人員繳納社保證明;
(5)受理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均需加蓋單位公章。
(二)“科創工程”
1.註冊企業類
(1)《“科創工程”註冊企業類落地獎勵申請表》;
(2)公司章程及股權結構證明;
(3)申報之日前銀行出具的公司賬戶實收資本金證明;
(4)申報前1個月的人員繳納社保證明;
(5)受理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2.吸納成果類
(1)《“科創工程”吸納成果類獎勵申請表》;
(2)認定登記技術合同複印件;
(3)技術合同相關發票、銀行轉賬、實際到賬憑證;
(4)實現相關產品銷售或技術服務收入相關證明及企業財務審計報告;
(5)受理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均需加蓋單位公章。
第四條 企業優秀人才獎勵。
一、申報條件
(一)骨幹人才
1.企業是高新區的高新技術企業、技術先進型企業、雛鷹企業、瞪羚企業、獨角獸類企業、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或世界500強外資企業(歷年《財富》雜誌排行榜)在園區設立的子公司、分支機構等;
2.人員稅前年薪需滿足申報日期前近12個月在高新區申報的個人所得稅中工資薪金和一次性獎金總額達到20萬元(含)至60萬元(不含)之間;
3.企業推薦人才爲本單位全職員工,申報日期前近12個月連續在本地由申報單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且在本地繳納社保;
4.由企業推薦申報,推薦名額按照企業繳納社保人數分配:10-99人,1人;100-299人,2人;300-999人,5人;1000-4999人,10人;5000人及以上,15人;
5.已獲得原“高新二十條”產業優秀人才獎勵的人員不可申報;
6.該政策每人僅能獲得一次,獎勵資金分兩年發放,第二年度發放依通知要求提交材料,人才若離開推薦企業,停止發放;
7.獲評骨幹人才獎勵人員,第二個兌現年度不可申報高端人才獎勵。
(二)高端人才
1.企業是高新區的高新技術企業、技術先進型企業、雛鷹企業、瞪羚企業、獨角獸類企業、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或世界500強外資企業(歷年《財富》雜誌排行榜)在園區設立的子公司、分支機構等;
2.人員稅前年薪需滿足申報日期前近12個月在高新區申報的個人所得稅中工資薪金和一次性獎金總額達到60萬元及以上;
3.企業高端人才爲本單位全職員工,申報日期前近12個月連續在本地由申報單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且在本地繳納社保;
4.企業高端人才獎勵政策申報不受名額限制;
二、扶持標準
(一)骨幹人才
企業骨幹人才獎勵標準爲:稅前年薪20萬元(含)至40萬元(不含)之間,獎勵每人2萬元;稅前年薪40萬元(含)至60萬元(不含),獎勵每人3萬元。獎勵資金分兩年支付,個人所得稅由所在單位代扣代繳。
(二)高端人才
企業高端人才獎勵標準爲:稅前年薪60萬元(含)至90萬元(不含)之間人員,按照稅前年薪的3%給予獎勵;稅前年薪90萬元(含)至120萬元(不含)之間人員,按照稅前年薪的4%給予獎勵;稅前年薪120萬元(含)至300萬元(不含)之間人員,按照稅前年薪的5%給予獎勵;稅前年薪300萬元及以上人員,按照稅前年薪的6%給予獎勵。個人所得稅由所在單位代扣代繳。政策有效期內,按年度進行申報。
三、申報材料
(一)骨幹人才
1.《企業骨幹人才獎勵推薦表》;
2.企業推薦人才申報日期前近12個月個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納稅記錄》、個人所得稅繳納明細、《社會保險繳費證明》;
3.用人單位申報期上一年度12月份的《大連市企業職工社會保險費結算表》;
4.《企業骨幹人才獎勵推薦彙總表》;
5.《大連高新區企業骨幹人才獎勵推薦申報材料真實性承諾書》;
6.受理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高端人才
1.《企業高端人才獎勵推薦表》;
2.企業高端人才申報日期前近12個月個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納稅記錄》、個人所得稅繳納明細、《社會保險繳費證明》;
3.《企業高端人才獎勵推薦彙總表》;
4.《大連高新區企業高端人才獎勵推薦申報材料真實性承諾書》;
5.受理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由申報單位承擔審核責任並加蓋申報單位公章。
第五條 企業人員增長獎勵。
一、申報條件
1.企業是高新區的高新技術企業、技術先進型企業、雛鷹企業、瞪羚企業、獨角獸類企業、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或世界500強外資企業(歷年《財富》雜誌排行榜)在園區設立的子公司、分支機構等;
2.補貼年度12月份企業社保繳納人數對比上年度12月份企業社保繳納人數淨增長30人及以上;
3.淨增人員應爲企業全職員工,入職時間爲補貼年度1月1日(含)至補貼年度12月31日(含)之間,在該企業自開始繳納社保之月起,連續繳納社保6個月及以上;
4.淨增人員均爲企業正常繳納社保的人員,補繳不計入(符合大連市相關補繳延繳政策的除外)。
二、扶持標準
對年度人員淨增長30人及以上的重點企業,按照淨增人數每人5000元標準給予每家企業最高200萬元的人才工作獎勵。
三、申報材料
1.《補貼年度企業人員增長獎勵申報表》;
2.《補貼年度企業淨增人員統計表》;
3.淨增人員自在申報單位開始繳納社保之月起連續6個月的社保繳費證明(視審核情況或向前追溯補充增加社保繳費期);
4.受理單位要求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由申報單位承擔審核責任並加蓋申報單位公章。
第六條 企業研發費用補助。
一、申報條件
1.企業爲已入庫的科技型中小企業、高新技術企業、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且在有效期內;
2.符合加計扣除政策的年度研發費用(以下簡稱“研發費用”)達300萬元及以上(以政策兌現平臺數據爲準)。
二、扶持標準
1.研發費用超過4000萬元(含)的企業,按照研發費用增量的15%,給予不超過100萬元的資金獎勵;
2.研發費用在1000萬元(含)-4000萬元(不含),按照研發費用增量的10%,給予不超過50萬元的資金獎勵;
3.研發費用在300萬元(含)-1000萬元(不含),按照研發費用增量的5%,給予不超過20萬元的資金獎勵;
4.對2023年1月1日以後首次設立研發投入財務科目,符合R&D投入統計標準的研發投入超過2000萬元,且完成年度統計聯網直報平臺研發項目及活動情況填報的外資或合資獨立法人企業,獎勵20萬元,與增量獎勵可兼得;政策有效期內,如該企業持續達到2000萬元研發投入門檻和相關計統要求的,可連續獎勵20萬元;
5. 對享受市級研發投入後補助的企業,按照“從高不重複”原則予以區級配套。
三、申報材料
1.《企業研發費用補助申請表》;
2.研發加計扣除證明材料;
3.各研發活動項目證明材料,包括《可行性研究報告》《立項報告》《驗收報告》等;
4.受理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均需加蓋單位公章。
第七條 創新與孵化平臺獎勵。
一、申報條件
(一)創新平臺
1.2023年1月1日以後,首次獲得國家、省、市級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技術創新中心、工業設計中心、企業技術中心、重點實驗室資質,並通過主管部門驗收或直接認定的企業;
2.屬於聯合建設性質的平臺,由主要建設單位申請政策支持。
(二)孵化平臺
2023年1月1日以後,首次通過國家、省級主管部門認定或備案的衆創空間和孵化器。
二、扶持標準
(一)創新平臺
1.獲得國家級資質的一次性獎勵100萬元;
2.獲得省級資質的一次性獎勵60萬元;
3.獲得市級資質的一次性獎勵30萬元;
4.同一平臺實現資質升級,給予支持資金的差額獎勵。
(二)孵化平臺
獲得國家和省級認定備案的孵化器獎勵50萬元、20萬元,衆創空間獎勵30萬元、10萬元。
三、申報材料
(一)創新平臺
1.《高端創新平臺獎勵申請表》;
2.獲得的市級以上認定證書、批覆文件、驗收證明等;
3.受理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孵化平臺
1.《創新孵化載體獎勵政策申請表》;
2.受理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均需加蓋單位公章。
第八條 企業新技術新產品創新扶持。
一、申報條件
1.重點支持企業圍繞自主可控和關鍵領域開展核心技術攻關與應用創新;
2.企業根據自身發展需要,利用前沿技術開展創新項目,已在本單位立項並組織團隊實施,有項目研發目標、資金投入計劃,兩年內研發投入不低於500萬元;
3.企業與區內其他中小微企業、全國高校院所簽署協議或合同,開展關鍵技術攻關、新產品協同創新和產業化,中小微企業和院所具有與此相關的技術能力,或自主知識產權的技術或產品,技術人員勞務外包合作不在扶持範圍內;
4.企業與中小微企業間無股權投資關係或三年內無股東兼任;
5.企業申報項目已通過管委會組織的專家評審,政策有效期內,同一企業只扶持一次;跨政策有效期的,同一企業不連續扶持;
6.2023年10月1日至2026年5月31日企業計劃投入的研發項目。
二、扶持標準
經評審,對兩年內研發投入500萬元及以上項目,根據研發目標、投資計劃及聯合協議,按照當年企業自主研發投入的20%、協議投入的25%給予企業補助,兩年內最高1000萬元。
研發補助在申報批准後予以撥付,下一年度考覈上年度企業研發和自有資金投入情況,達標繼續第二年扶持,扶持期結束後需考覈項目研發成果,未完成既定目標,原則上應根據情況適當返還部分資金。
三、申報材料
1.《企業新技術新產品創新扶持申請表》;
2.項目立項相關材料,包括但不限於:《可行性研究報告》(包括研發設計概要方案、技術攻關目標等)、《項目立項書》(包括團隊人員構成);
3.兩年研發投入計劃;
4.企業自有技術或產品的知識產權證明材料複印件;
此外,開展協議投入的企業還需提供:
5.企業與區內其他中小微企業、全國高校院所簽訂的協議或合同複印件(需註明合作項目以及技術或產品名稱);
6.區內其他中小微企業、全國高校院所自有技術或產品的知識產權證明材料複印件;
7.企業及區內其他中小微企業三年內股東構成;
8.企業向區內其他中小微企業、全國高校院所支付資金的憑證複印件(如已出資);
9.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須齊全、真實並加蓋單位公章。涉及國家安全、國防機密的項目,由申報單位妥善做好保密技術處理。
第九條 企業股權投融資獎勵。
一、申報條件
(一)投資機構落戶獎勵
1.投資機構指已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備案,包括公司制和合夥制股權投資企業;
2.新設立、遷入投資機構指2023年1月1日以後在大連高新區註冊、納稅,實繳註冊資本或募集資金實際到位5000萬元及以上;
3.落戶獎勵須資金到位且註冊滿一年後獲得;
4.高新區財力參股設立的投資機構不享受落戶獎勵。
(二)投資機構團隊獎勵
1.區內投資機構包括:已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包括公司制和合夥制股權投資企業;主管部門認定備案、有投資功能的孵化器(含衆創空間、加速器);經備案的天使投資機構;
2.2023年1月1日以後新增投向區內企業的累計投資額達到500萬元及以上且投資期限不少於一年,以簽署投資協議及資金到位日期爲準;
3.被投資企業已完成股權變更手續;
4.團隊獎勵個人所得稅須區內繳納;
5.高新區財力參股設立的投資機構,區財力出資及返投要求投資額不計入區內投資額。
(三)企業股權融資獎勵
2023年1月1日以後企業以增資擴股方式獲得投資,融資額按照實際到位資金計算,投資方爲高新區財力參股設立的投資機構,區財力出資部分不計入融資額。
二、扶持標準
1.對新設立或遷入投資機構,註冊資本或募集資金實際到位5000萬元及以上的,給予100萬元一次性落戶獎勵;
2.對區內投資機構12個月內新增區內投資額(投資期限滿一年及以上)滿500萬元,獎勵管理團隊10萬元,每增加300萬元,獎勵5萬元,每家每年最高100萬元;
3.對企業通過增資擴股獲得年累計協議融資額500萬元及以上融資,按照實際到位資金的3%、最高100萬元獎勵管理團隊;
三、申報材料
(一)投資機構落戶獎勵
1.《新設立或遷入股權投資機構獎勵申請表》;
2.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備案證明;
3.投資機構以自有資金投資需提供投資機構章程,以受託管理資金進行投資需提交委託管理協議複印件;
4.公司制股權投資基金的最新驗資報告,或合夥制股權投資基金證明材料(合夥協議、合夥人實繳出資確認書、銀行託管協議、託管資金到賬確認函、銀行回單);
5.申明書(同意將獎勵資金劃入管理企業,若爲基金公司自行管理則將獎勵資金劃入基金公司);
6.受理部門需要的其他證明材料。
(二)投資機構團隊獎勵
1.《投資機構團隊獎勵申請表》;
2.投資機構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備案證明,孵化器(含衆創空間、加速器)由主管部門認定備案材料,備案部門出具的天使投資機構證明材料;
3.年度新增區內投資協議、資金撥付證明(銀行票據及發票複印件);
4.被投資企業的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資金到賬憑證(銀行票據及發票複印件);
5.市場監管部門出具的變更前後股權結構證明;
6.管理團隊人員名單;
7.受理部門需要的其他材料。
(三)企業股權融資獎勵
1.《企業股權融資獎勵申請表》;
2.股權增資擴股各投資方的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3.股權變更後營業執照正副本複印件、變更前後的股權結構證明;
4.股權投資方資金到賬憑證(銀行票據及發票複印件);
5.受理部門需要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蓋單位公章。
第十條 科技信貸融資補貼。
一、申報條件
(一)貸款利息補貼
1.重點企業指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技術先進型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雛鷹企業、瞪羚企業、獨角獸類企業;科技企業須同時符合職工總數不超過300人(繳納社保人員)、年銷售收入不超過1億元,工業企業須同時符合職工總數不超過1000人(繳納社保人員)、年收入不超過4億元;新遷入企業自營業執照變更登記之日起給予補貼;
2.首貸企業是指企業(不包括房地產公司和融資平臺公司)在高新區首貸中心(線下窗口或線上平臺)獲得首次貸款,並完成線上平臺首貸登記;首次貸款是指企業從銀行業金融機構首次獲得的現金類貸款,以人民銀行徵信報告爲認定依據;
3.2023年1月1日後新增貸款。
(二)貸款費用補貼
1.企業已取得首次貸款、知識產權質押貸款;
2.爲取得首次貸款、知識產權質押貸款完成評估、擔保或保險,並已支付評估費、擔保費或保險費。
二、扶持標準
1.對重點企業獲得的期限爲6個月及以上貸款,按利息額的50%給予後補貼,科技企業每家年度補貼最高30萬元、工業企業每家年度補貼最高50萬元,最多連續2年;對首貸企業獲得的期限爲6個月及以上貸款,按利息額的50%給予後補貼,每家年度補貼最高30萬元,最多連續2年;
2.對企業首次貸款產生的擔保費及知識產權質押貸款產生的評估費、擔保費及保險費,按照實際發生費用的50%、每家每年單項最高10萬元,向支付費用的企業或銀行給予補貼;
3.貸款利率超過同期LPR+100BP(1BP=0.01%)部分不列入補貼計算範圍;評估、擔保和保險費率(即費用佔貸款本金比重)超過3%部分不列入補貼計算範圍。
三、申報材料
(一)重點企業貸款利息補貼
1.《企業貸款利息補貼申請表》;
2.借款合同、放款憑證、還款憑證、利息單複印件;
3.中國人民銀行徵信系統報告;
4.受理部門需要的其他證明材料。
(二)首貸企業貸款利息補貼
1.《企業貸款利息補貼申請表》;
2.中國人民銀行徵信系統報告;
3.受理部門需要的其他證明材料。
(三)貸款費用補貼
1.《企業貸款費用補貼申請表》;
2.知識產權證書、評估合同、擔保合同、保險合同、支付費用憑證等複印件;
3.中國人民銀行徵信系統報告;
4.受理部門需要的其他證明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蓋單位公章。
第十一條 企業境內外上市獎勵。
一、申報條件
1.企業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在境內外主要證券市場首次公開上市發行股票的企業;
(2)境外紅籌上市企業,募集資金1億美元(或相當於1億美元的等值貨幣)及以上,且須將不少於1億美元募集資金匯入到其在大連高新區設立的外資公司的註冊資本金賬戶,並納入外匯管理局和商務部註冊資本金統計系統;
(3)通過收購上市公司,將上市公司工商註冊、稅務登記遷入大連高新區或外埠已上市公司遷入區內;
(4)企業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簡稱“新三板”)掛牌;
(5)已上市公司通過配股、增發和可轉換債券等方式實現再融資,並投資於區內符合重點產業方向的項目,再融資募集資金實體用途應與募集說明書(或招股說明書、配股說明書)投資項目一致,且投資項目及公司註冊地和實際經營地均在我區,募集資金用於發行主體及其關聯公司償還銀行貸款等債務的部分不予獎勵;
2.擬上市企業已與有資質的證券公司簽訂上市輔導協議,進入上市實質性操作;
3.2023年1月1日以後企業發生的行爲。
二、扶持標準
1.擬上市企業經備案後,自簽署上市輔導協議年度起連續三年扶持,資金額度參照其經營貢獻情況確定,最高不超過其年度直接貢獻增量,上市當年不享受;
2.首次上市後(含境外紅籌上市)獎勵600萬元;
3.新三板掛牌最高200萬元獎勵,分兩檔,基礎層100萬,創新層200萬元;按完成股份制改造、實現掛牌兩個階段分別撥付,股改撥付50萬,實現掛牌後基礎層撥付50萬,創新層撥付150萬元;升級補差,轉板補差;
4.借殼、異地收購和外埠已上市公司自願遷入,在公司辦理遷入註冊、稅務關係後,獎勵600萬元;
5.根據上市公司再融資的項目投資說明,按兩年內年度實際投資到位金額的1%、最高100萬元獎勵管理團隊,獎金撥付公司,個人所得稅由公司代扣代繳;
三、申報材料
(一)企業擬上市重點扶持申請
1.《企業擬上市重點扶持申請表》;
2.企業與有資質的證券公司簽署的上市輔導協議複印件、付費憑證複印件;
3.受理部門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企業首次公開發行上市獎勵
1.《企業首次公開發行上市獎勵申請表》;
2.境內外有關主管部門出具的批准企業上市發行申請的通知書;
3.企業上市公告書複印件;
4.紅籌上市企業需提供將 1億美元(含)以上募集資金匯入到其在大連高新區設立的外資公司的註冊資本金賬戶證明材料,外匯管理局註冊資本金統計系統相關證明材料;
5.受理部門需要的其他材料。
(三)新三板掛牌獎勵
1.股改階段
(1)《企業新三板掛牌獎勵申請表》;
(2)企業與具有主辦券商資質的證券公司所簽訂的有關協議複印件、與會計事務所簽訂的服務協議複印件、與律師事務所簽訂的法律顧問協議複印件;
(3)受理部門需要的其他材料。
2.掛牌階段
(1)《企業新三板掛牌獎勵申請表》;
(2)全國股轉系統出具的同意企業新三板掛牌的函;
(3)受理部門需要的其他材料。
(四)企業非首發上市獎勵
1.《企業非首發上市獎勵申請表》;
2.境外借殼上市、異地收購,需提供發改委、商務部、外匯局等相關部門關於境外投資批准文件以及境外證監機構提供的相關證明文件複印件;
3.境內借殼上市、異地收購,外埠上市企業遷入需提供中國證監會批准文件複印件;
4.受理部門需要的其他材料。
(五)上市公司再融資獎勵
1.《上市公司再融資獎勵申請表》;
2.境內外有關主管部門出具的批准企業有關再融資的通知書、備案文件等證明材料複印件;
3.企業再融資招股說明書或配股說明書;
4.證券發行募集資金到位財務憑證和相關證明材料;
5.募集資金投資區內的項目進展情況及投資證明材料;
6.受理部門需要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蓋單位公章。
第十二條 高新技術企業獎勵。
一、申報條件
(一)高新技術企業入庫獎
2023年1月1日以後在我區首次完成科技型中小企業註冊且註冊後兩年內在全國科技型中小企業信息服務平臺上獲得科技型中小企業入庫編號的企業。
(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獎
2023年1月1日以後在我區申報並認定通過的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或2023年1月1日以後新遷入我區的有效期內的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
(三)高新技術企業發展獎
對2023年1月1日以後認定通過的有效期內的經營狀況良好的高企,於認定通過第二年、第三年給予每年5萬元發展獎。
經營狀況良好標準爲:
1.完成補貼年度火炬統計填報;
2.完成補貼年度高企年報填報;
3.滿足補貼年度營業收入正增長;
4.滿足補貼年度的12月及申報前一月社保人數不爲0;
5.以上條件同時滿足。
二、扶持標準
(一)高新技術企業入庫獎
給予一次性入庫獎勵1萬元。
(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獎
給予一次性認定獎勵10萬元。
(三)高新技術企業發展獎
認定通過第二年、第三年給予發展獎每年5萬元。
三、申報材料
1.《高新技術企業獎勵確認表》;
2.發展獎申報需提供申報前一月社保繳納證明;
3.受理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均需加蓋單位公章。
第十三條 高成長企業獎勵。
一、申報條件
(一)雛鷹企業認定獎
1.2023年1月1日以後在我區申報並備案通過的遼寧省雛鷹企業;
2.備案通過當年,營業收入在100萬元及以上的雛鷹企業。
(二)瞪羚獨角獸類企業認定獎
2023年1月1日以後在我區申報並備案通過的遼寧省瞪羚獨角獸類企業或2023年1月1日後新遷入的有效期內的遼寧省瞪羚獨角獸類企業。
(三)瞪羚獨角獸類企業發展獎
對2023年1月1日以後備案通過的有效期內的經營狀況良好的遼寧省瞪羚獨角獸類企業,於認定通過第二年、第三年給予發展獎。
經營狀況良好標準爲:
1.瞪羚企業補貼年度直接貢獻正增長;
2.獨角獸類企業補貼年度營業收入增長率達到5%以上。
二、扶持標準
(一)雛鷹企業認定獎
1.營業收入在100萬元(含)-500萬元的,給予一次性獎勵2萬元;營業收入在500萬元(含)以上的,給予一次性獎勵5萬元;
2.成功備案省級瞪羚、獨角獸類企業後,按照瞪羚、獨角獸類企業扶持標準,補齊獎勵差額。
(二)瞪羚獨角獸類企業認定獎
1.瞪羚企業和種子獨角獸企業30萬元、潛在獨角獸企業50萬元、獨角獸企業100萬元;
2.政策有效期內企業備案升級、按照對應等級標準補差。
(三)瞪羚獨角獸類企業發展獎
1.瞪羚企業扶持資金額度參照其經營貢獻情況確定,最高不超過其年度直接貢獻增量;
2.獨角獸類企業發展獎按照補貼年度主營業務增長率超出5%的分子數值乘以獎勵係數計算,其中上年度營收達到1000萬元不足5000萬元的,獎勵係數爲10,獎勵金額最高100萬元;上年營收達到5000萬元不足1億元的,獎勵係數爲20,獎勵金額最高200萬元;上年營收達到1億元的,獎勵係數爲30,獎勵金額最高300萬元;
3.企業上市當年不享受。
三、申報材料
1.《高成長企業發展獎勵確認表》;
2.受理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均需加蓋單位公章。
第十四條 “專精特新”“小升規”企業獎勵。
一、申報條件
(一)“專精特新”企業獎勵
1.對於區內企業,獲評程序須通過高新區申報完成,補貼年度內首次認定爲專精特新中小企業或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
2.對於補貼年度內新遷入企業,須具有專精特新中小企業或“小巨人”企業資質且在有效期內;
3.專精特新企業資質認定結果以工信部門公示公告名單或專精特新企業證書爲準;
4.2024年1月1日以後企業發生的行爲。
(二)“小升規”企業獎勵
1.補貼年度內首次實現升規入統的工業、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互聯網和相關服務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企業,含新註冊企業入庫和規下升規上企業,不含退庫後重新入庫企業;
2.企業在補貼年度內的升規入統結果以高新區統計部門審核結果爲準;
3.2024年1月1日以後企業發生的行爲。
二、扶持標準
(一)“專精特新”企業獎勵
1.獎勵首次認定或新遷入的專精特新中小企業10萬元,首次認定或新遷入的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30萬元;
2.對於新遷入企業,省級專精特新“小巨人”和省級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參照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獎勵標準。國家級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參照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獎勵標準。
(二)“小升規”企業獎勵
對補貼年度內首次升規入統的工業、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互聯網和相關服務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企業獎勵10萬元。
三、申報材料
(一)“專精特新”企業獎勵
1.《專精特新企業獎勵政策申請表》;
2.受理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小升規”企業獎勵
1.《“小升規”企業獎勵政策申請表》;
2.受理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均需加蓋單位公章。
第十五條 固定資產投資補助。
一、申報條件
1.企業固定資產總投資達500萬元及以上(固投納統範圍包括房屋建設、設備購置、建設用地等費用,詳見國家統計局制定的《固定資產投資統計報表制度》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納統情況一覽表),已在園區投資主管部門完成相應的項目立項手續,項目已納入園區統計管理;
2.新購置設備僅用於企業辦公、生產、研發等日常經營活動,設備購置合同已簽訂,部分設備款已支付且不低於100萬元;
3.按照兩年內實際支付的購置額給予補助,企業可根據情況分年度或一次性滿額度申請補助;
4.企業與高新區管委會簽署“一事一議”協議中包含建設項目扶持的,或企業所購置設備已獲得區級財政資金支持的,將不適用此條款;
5.2023年1月1日以後企業發生的行爲。
二、扶持標準
1.企業總投資達500萬元及以上的新建、改建、擴建等項目,對其新購置100萬元及以上的辦公、生產或研發設備,按照實際購置額的10%給予補助,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2. 對重點區域的重大投資項目另行規定。
三、申報材料
1.《企業固定資產投資補助申請表》;
2.項目立項文件;
3.設備購置合同、發票、付款憑證及銀行流水等複印件;
4.現場(施工)照片;
5.受理部門需要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均需加蓋單位公章。
第十六條 優質企業獎勵。
一、申報條件
1.2023年1月1日以後在高新區註冊、納稅的獨立法人企業(含新遷入),年度直接貢獻達到100萬元及以上;
2.高新區內已有企業年度直接貢獻增量達到100萬元及以上;
3.企業與高新區管委會簽署“一事一議”協議中包含同類項目扶持,不重複享受。
二、扶持標準
1.對新引進企業,直接貢獻每增加100萬元,獎勵70萬元,連續三年。不足100萬元部分不計;
2.對區內已有企業,直接貢獻增量每增加100萬元,獎勵70萬元,不足100萬元部分不計。獎勵金額上限爲:直接貢獻增量達到100萬元(含)至500萬元之間爲50%;直接貢獻增量達到500萬元(含)至1000萬元之間爲60%;直接貢獻增量超過1000萬元(含)爲70%;
3.若企業給團隊獎勵,須由企業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對新引進企業,政策有效期後繼續兌現剩餘年份。
三、申報材料
1.《優質企業發展獎勵申請表》;
2.受理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需加蓋單位公章。
第十七條 企業轉型升級獎勵。
一、申報條件
1.企業擁有有效期內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證書;
2.企業年主營業務收入或銷售收入達到2000萬元及以上,且人均年主營業務收入或銷售收入達到30萬元及以上。
二、扶持標準
對年主營業務收入或銷售收入達到2000萬元及以上且人均年主營業務收入或銷售收入達到30萬元及以上的技術先進型企業,按人均主營業務收入或銷售收入年度增長給予獎勵,每增長3萬元獎勵10萬元,不足3萬元部分不計,最高獎勵100萬元。
三、申報材料
1.《企業轉型升級獎勵申請表》;
2.受理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需加蓋單位公章。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企業或人員資格。按照政策及細則規定,需具備認定、備案資格的企業或機構,應在有效期內或按照業務主管部門通知要求通過資格審定。對享受政策的各類人才應進行資格審查。
第十九條 業績考覈。按照業績考覈結果或遴選結果進行獎勵扶持的項目,申報前由高新區管委會業務主管部門完成業績考覈或遴選評定,並將結果通知企業。
第二十條 申報通知。高新區管委會每年可分批次在官網發佈申報通知(本細則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明確受理時間、受理部門及受理人,通知公佈起始日期至受理截止日期爲20個工作日,逾期不再受理。企業未在受理期申報,視爲自行放棄。
第二十一條 審核公示。高新區管委會相關部門在受理截止日期後,進行企業申報材料的審核、必要的現場審核、專家評審和相關部門聯審等工作。經財政部門複覈,完成管委會內部工作流程後,在大連高新區管委會官網進行公示,公示期爲7天,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期內收到異議的,相關部門有權暫緩撥付,後續視異議調查情況,決定是否兌現政策。
第二十二條 資金撥付。高新區管委會根據公示結果,對無異議的企業進行資金撥付,財政部門須在公示結束日期後儘快進行資金下達工作,政策兌現部門在資金下達後儘快完成資金撥付工作。
第二十三條 監督管理。企業應建立政策扶持資金專賬管理、單獨覈算的財務制度,補貼獎勵資金僅限用於企業本地生產、經營、人員、研發等活動,不得轉移他處或挪作他用。企業應積極配合政府對政策扶持資金的監督審計工作。
第二十四條 責任追究。對企業出現以下情形予以責任追究:企業未按指定用途專款專用,出現弄虛作假、截留挪用等違反法律法規或有關規定的行爲;虛報數據騙取財政資金的行爲;提供虛假財務會計、企業人員信息的行爲;與高新區管委會簽署的扶持協議約定內容相悖的行爲;不配合政府部門監督審計工作的行爲。
第二十五條 處罰措施。出現第二十四條所列情形者,可按以下措施處理:停止後續資金撥付,限期收回已撥付扶持資金;取消企業三年享受政策資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追究單位及有關負責人的法律責任。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企業同類扶持按照“從高不重複”原則執行,同一事項不重複計算。簽署“一事一議”扶持協議的,扶持協議與若干政策和實施細則規定不一致之處,遵從協議約定。如遇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政策調整,從其規定。獲得扶持獎勵的涉稅支出由企業或個人承擔,對個人獎勵通過企業申報發放,個人所得稅由企業代扣代繳。政策獎勵金額均爲四捨五入取整數到元。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自頒佈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可根據實施情況進行修訂。本細則由大連高新區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