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區製造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2023-06-06 00:00

寧夏回族自治區製造業高質量發展

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充分發揮財政資金在引導促進製造業高質量發展方面的作用,加強我區製造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意見》、《寧夏回族自治區製造業高質量發展“十四五”規劃》(寧政辦發〔2021〕75號)、《支持“六新”產業高質量發展有關財政政策措施》(寧黨廳字〔2022〕37號)、《關於進一步加強財會監督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23〕4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自治區製造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自治區財政預算安排的專項用於支持全區製造業轉變發展方式,大力實施結構改造、技術改造、綠色改造、智能改造,加快產業轉型升級和重點產業發展,加速新舊動能轉換,構建高端化、綠色化、智能化、融合化新型產業體系的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管理使用遵循科學規範、公開透明、聚焦重點、講求績效的原則。

第四條 專項資金由財政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資金管理、使用和監督等相關工作。

自治區財政廳負責編制專項資金年度預算,會同工業和信息化廳按程序確定專項資金支持事項;根據預算管理要求,審核工業和信息化廳提出的具體工作方案、有關資金分配建議及績效目標等;下達預算、績效目標並撥付資金;會同工業和信息化廳組織開展重點績效評價和到期政策評估。

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負責提出專項資金支持事項建議,相關具體工作方案、資金分配建議和績效目標等;組織有關支持事項的資金申報、審核工作,開展績效評價;加強對市、縣(區)開展相關支持事項落實情況的指導督促,對預算執行和項目績效實施“雙監控”,做好項目績效評價和結果應用。

資金申報、使用單位承擔資金真實申報、合規使用和有效管理的主體責任。

第二章  資金支持範圍和標準

第五條 專項資金主要用於支持製造業產業鏈發展、龍頭骨幹企業培育、技術改造、創新能力建設、基礎能力提升、綠色低碳發展等方面。

第六條 專項資金採取項目法、因素法等方式分配,以項目法分配爲主。其中:

(一)對落實到具體項目的政策性支持事項以及重大戰略性事項,主要採取項目法分配。由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財政廳按程序確定支持對象;具體分配事宜通過有關工作通知予以明確。

(二)對引導各市、縣(區)推動產業發展且不涉及具體項目的,主要採取因素法分配。一般由自治區財政廳會同工業和信息化廳結合財力狀況、年度工作重點、項目實施效果等,確定和調整分配因素和權重。具體分配事宜通過有關工作通知明確。

第七條 專項資金支持方式依據支持範圍和支持對象確定,包括財政補助、財政貼息、以獎代補等。

第八條 支持產業鏈發展壯大。對新認定的自治區“鏈主”企業,給予每家最高500萬元一次性獎勵。自治區“鏈主”企業、行業領先示範企業、“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等優質企業爲世界企業500強、國家級“鏈主”企業、中國企業500強、製造業企業500強和民營企業500強等配套的,按照申報期上一年度配套產品、服務實際履約金額的5%、給予最高200萬元資金獎勵,單個企業每年申報配套服務上述企業數量不超過2家,爲同一企業配套只能享受一次獎勵。自治區“鏈主”企業每淨增加一戶配套額不低於1000萬元的區內製造業企業,給予“鏈主”企業最高50萬元一次性獎勵。自治區“專精特新”製造業企業圍繞區內“鏈主”企業補鏈,連續三年內累計配套額達到1000萬元的,給予最高50萬元一性次資金獎勵。

第九條 支持龍頭骨幹企業培育。對年產值首次超過500億元、100億元和50億元的工業企業,分別給予最高200萬元、100萬元和40萬元一次性獎勵。認定爲國家制造業單項冠軍企業(產品)的,給予最高400萬元資金獎勵。認定爲自治區級行業領先示範企業的,給予最高200萬元資金獎勵。

第十條 支持重點項目建設。工業企業實際發生的銀行貸款利息支出,按照不超過人民銀行上一年度12月份公佈的一年期市場報價利率(LPR)的60%給予貼息,重點產業企業貼息上限每年不超過1000萬元,其他企業每年不超過600萬元,同一項目連續支持不超過3年。

製造業企業及信息處理和存儲支持服務企業以直租方式購置先進生產設備或以回租方式融資的,按其實際融資額給予一定比例的補貼,其中:直租方式補貼比例3%,回租方式補貼比例2%,單戶企業的補貼額度每年最高300萬元。

第十一條 支持技術改造投入。對總投資5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工業技術改造項目,按照設備和軟件投資的5%給予最高100萬元獎補資金。對總投資5000萬元以上的工業技術改造項目,按照設備和軟件投資的10%給予最高200萬元獎補資金。

第十二條 支持創新能力建設。工業和信息化領域揭榜攻關項目中期評估合格的,對項目執行情況和資金投入情況,按照當期實際投入的10%預撥補助,最高補助200萬元。項目通過驗收的,分檔給予總投資30%、20%、10%的資金補助(含已預撥部分),最高補助500萬元。新獲批的國家級和自治區級製造業創新中心,分別給予最高1000萬元和500萬元一次性獎勵。新認定的國家級和自治區級企業技術中心,分別給予最高200萬元和100萬元一次性獎勵。年度運行評價良好等次以上製造業創新中心和企業技術中心,按照爲提升研發能力實際發生的費用(包括研發儀器設備工具、研發設計與管理等專用軟件、試驗環境、知識產權、資料庫、數據庫等軟硬件設施投入費用)的30%,擇優給予最高300萬元獎補資金。

第十三條 支持基礎能力提升。國家、自治區目錄中首臺套技術裝備、首批次新材料和首版次軟件產品,年銷售額不低於200萬元的,按照上一年度實際銷售額的一定比例(首臺套5%、首批次5%、首版次20%)給予獎勵,國家目錄產品最高300萬元、自治區目錄產品最高100萬元。自治區目錄產品按照不超過3%的實際投保費率, 給予50%的保險費補貼,單個企業每年最高300萬元,同一產品連續支持不超過3年,與國家保費補貼政策不重複享受。牽頭制(修)訂工業及信息化領域標準的企業和社會團體,按照國際標準每項最高30萬元,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每項最高20萬元給予一次性補助。參與以上標準制(修)訂的,按同類標準補助額的50%給予支持。牽頭制(修)訂地方標準、團體標準的,擇優每項補助最高10萬元。

第十四條 支持綠色低碳發展。企業主動退出產能的,按照退出產能生產線(主體設備)的資產評估值一定比例給予補貼。根據審核評價報告,確認企業上年度一般工業固廢實際利用量,每噸給予最高2元資金支持;企業利用一般固廢從事提取有價值元素、土壤改良等科技含量較高、推廣價值較大、社會效應較好的,每噸給予最高4元資金支持。單個項目年支持資金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第十五條 激發穩增長動力。每年對各市、縣(區)推動“六新”產業發展及工業穩增長、促投資、降能耗等情況進行綜合評價,對貢獻突出的市、縣(區)和重點企業給予獎勵。

第三章  資金申請、審核下達及使用管理

第十六條 專項資金申報及審核程序。

(一)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自治區財政廳根據年度發展需求明確專項資金申報條件、資料、評審程序等,發佈年度專項資金申報工作指南。

(二)相關單位(企業)按照屬地原則進行申報,經五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核後,以正式文件上報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和自治區財政廳。

(三)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自治區財政廳對需要專家評審的項目,組織專家採取審查書面材料、實地調研等方式對申報項目進行評審。需要會計審查的,可委託第三方機構進行。

(四)根據審核結果,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資金分配標準,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將資金分配建議提交自治區財政廳審核,自治區財政廳審核後下達專項資金預算指標。各市、縣(區)財政部門接到專項轉移支付預算後,按照預算法規定時限要求及時分解下達。

第十七條 專項資金的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相關規定執行。涉及政府採購的,應當按照政府採購法律制度規定執行。

專項資金使用單位(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經制度規定進行管理和使用。

第十八條 嚴格執行預算,遵守財政制度,強化預算約束,不得擅自擴大支出範圍;嚴格按照預算規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資金。確需項目變更的,相關單位(企業)應當及時上報,由自治區財政廳、工業和信息化廳共同審定。

第十九條 對專項資金的結餘資金和連續兩年未用完的結轉資金,按照財政存量資金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各級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應規範專項資金申報主體信用審查工作,強化信用信息結果應用。專項資金不得支持國家和自治區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內企業,不得支持項目補助期內發生重大及以上安全責任事故、環保事件企業。

資金使用單位(企業)不得虛報、截留、挪用、侵佔或提供虛假資料騙取專項資金以及擅自變更資金用途。

第四章  績效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一條 建立專項資金評估、評審、評價、監督機制。各部門(單位)和市、縣(區)應當按照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的規定開展預算評審。項目支出實行項目庫管理,並建立健全項目入庫評審機制和項目滾動管理機制。

第二十二條 各市、縣(區)財政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要加強預算績效管理,強化績效目標管理,加強績效評價,並強化績效管理結果運用。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財政廳對擬支持的項目開展事前評估,評估結果作爲專項資金分配的依據。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財政廳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開展績效評價,績效評價結果作爲預算安排和補貼政策調整的依據,對低效、無效項目一律削減或取消支持。

第二十三條 專項資金應當加強會計覈算,配合業務主管部門統計報送業務數據,並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財政部門將加強會計監督,確保專項資金安全、規範和高效使用。

第二十四條 對於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截留、挪用財政資金,違反規定擴大開支範圍,不按照規定的用途使用財政資金等違法違規行爲,將按照《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爲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處理處罰;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五條 各相關部門(單位)、項目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專項資金項目評審、覈查驗收、項目執行等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爲的,依法依規追究相應責任。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財政廳、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3年6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6月30日。《自治區製造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寧財規發〔2021〕6號)同時廢止。

附件2

寧夏回族自治區產業信息化高質量發展

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充分發揮財政資金在引導促進產業信息化高質量發展方面的作用,規範我區產業信息化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意見》《關於進一步加強財會監督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23〕4號)、《支持“六新”產業高質量發展有關財政政策措施》(寧黨廳字〔2022〕37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自治區產業信息化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自治區財政預算安排的專項用於支持產業信息化發展戰略佈局,利用5G、工業互聯網、雲計算、大數據等新一代信息技術,推動重點行業、重點企業、重點項目加速數字化、智能化、綠色化轉型升級,提升規模效益,擴大有效投資,助力構建現代化產業體系的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管理使用遵循科學規範、公開透明、聚焦重點、講求績效的原則。

第四條 專項資金由財政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資金管理、使用和監督等相關工作。

自治區財政廳負責編制專項資金年度預算,會同工業和信息化廳按程序確定專項資金支持事項;根據預算管理要求,審核工業和信息化廳提出的具體工作方案、有關資金分配建議及績效目標等;下達預算、績效目標並撥付資金;會同工業和信息化廳組織開展重點績效評價和到期政策評估。

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負責提出專項資金支持事項建議,相關具體工作方案、資金分配建議和績效目標等;組織有關支持事項的資金申報、審核工作,開展績效評價;加強對市、縣(區)開展相關支持事項落實情況的指導督促,對預算執行和項目績效實施“雙監控”,做好項目績效評價和結果應用。

資金申報、使用單位承擔資金真實申報、合規使用和有效管理的主體責任。

第二章  資金支持範圍和標準

第五條 專項資金主要用於自治區財政用於支持全區數字產業化、產業數字化發展和生態支撐等方面。

第六條 專項資金採取項目法方式分配。由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財政廳按程序確定支持對象;具體分配事宜通過有關工作通知予以明確。

第七條 專項資金支持方式依據支持範圍和支持對象確定,包括財政補助、以獎代補等。

第八條 數字產業方面

(一)對落戶我區大數據雲計算等優勢企業,三年內可按實際投入的20%給予最高300萬元補助。對年主營業務收入首次超過1000萬元、 3000萬元的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企業,分別給予50萬元、10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獲批國家、自治區大數據與軟件優秀產品、解決方案、試點示範項目的,分別按照投資金額20%給予最高200萬元、100萬元資金補助。

(二)對企業使用全國一體化算力網絡寧夏樞紐數據中心集羣內算力服務的,按照合同金額30%給予最高20萬元資金補助,每個企業每年不超過100萬元。對應用工業APP的企業,每個工業APP給予合同金額60%最高3萬元的資金補助。

(三)對企業接入國家(中衛)新型互聯網交換中心傳輸和流量費用給予補貼。政策實行退坡機制,分3個週期實施,第一個實施期爲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第二個實施期爲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第三個實施期爲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1.接入企業傳輸線路租賃費用,第一個實施期每月按照企業實付資金的100%,最高不超過13萬元給予補貼,第二個實施期按照每月企業實付資金的80%,最高不超過12萬元給予補貼,第三個實施期按照每月企業實付資金的60%,最高不超過11萬元給予補貼。

2.接入企業互聯網流量(包含靜態流量、BGP流量)費用,第一個實施期每月按照企業實付資金的60%,最高不超過16萬元給予補貼,第二個實施期按照每月企業實付資金的50%,最高不超過13.5萬元給予補貼,第三個實施期按照每月企業實付資金的40%,最高不超過11萬元給予補貼。

第九條 產業數字化

(一)5G網絡建設與應用。對爲工業園區企業提供5G建設與應用服務,實現園區企業5G網絡深度覆蓋且落地一定數量5G典型應用場景的基礎電信運營商,按照每服務一個園區100萬元的標準給予資金獎勵。

(二)平臺建設方面。對已建成的自治區跨行業跨領域工業互聯網平臺,按實際投入的30%給予最高不超過500萬元資金支持;對已建成的行業級工業互聯網平臺,按實際投入的30%給予最高不超過300萬元資金支持;對已建成的企業級工業互聯網平臺,按實際投入的30%給予最高不超過200萬元資金支持。

(三)支持企業信息基礎設施、生產設備和應用系統上雲,分別對服務企業數量達到50家、100家、200家以上的雲服務商,一次性給予50萬元、100萬元、200萬元的資金獎勵。

(四)對國家信息化領域試點示範項目,國家、自治區工業互聯網融合應用示範項目,國家數字化轉型試點企業,自治區5G全連接工廠、智能工廠、數字化車間、綠色工廠、服務型製造示範企業實施的技術改造項目,按照設備和軟件投資的20%給予最高300萬元獎勵。

第十條 生態支撐方面。

(一)支持第三方服務機構開展網絡、數據、商用密碼等安全評估評測,兩化融合評估診斷以及兩化融合管理體系貫標,按照上年度實際發生費用的50%,給予最高100萬元的資金補助。

(二)對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開展課題研究、規劃設計、標準制訂、評估診斷等優化產業信息化發展環境的項目,按照實際發生費用給予支持。

第三章  資金申請、審核下達及使用管理

第十一條 專項資金申報及審核程序。

(一)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自治區財政廳根據年度發展需求明確專項資金申報條件、資料、評審程序等,發佈年度專項資金申報工作指南。

(二)相關單位(企業)按照屬地原則進行申報,經五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核後,以正式文件上報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和自治區財政廳。

(三)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自治區財政廳組織專家採取審查書面材料、實地調研等方式對申報項目進行評審。需要會計審查的,可委託第三方機構進行。

(四)根據審核結果,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資金分配標準,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將資金分配建議提交自治區財政廳審核,自治區財政廳審核後下達專項資金預算指標。各市、縣(區)財政部門接到專項轉移支付預算後,按照預算法規定時限要求及時分解下達。

第十二條 專項資金的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相關規定執行。涉及政府採購的,應當按照政府採購法律制度規定執行。

專項資金使用單位(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經制度規定進行管理和使用。

第十三條 嚴格執行預算,遵守財政制度,強化預算約束,不得擅自擴大支出範圍;嚴格按照預算規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資金。確需項目變更的,相關單位(企業)應當及時上報,由自治區財政廳、工業和信息化廳共同審定。

第十四條 對專項資金的結餘資金和連續兩年未用完的結轉資金,按照財政存量資金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各級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應規範專項資金申報主體信用審查工作,強化信用信息結果應用。專項資金不得支持國家和自治區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內企業,不得支持項目補助期內發生重大及以上安全責任事故、環保事件企業。

資金使用單位(企業)不得虛報、截留、挪用、侵佔或提供虛假資料騙取專項資金以及擅自變更資金用途。

第四章  績效管理和監督

第十六條 建立專項資金評估、評審、評價、監督機制。各部門(單位)和市、縣(區)應當按照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的規定開展預算評審。項目支出實行項目庫管理,並建立健全項目入庫評審機制和項目滾動管理機制。

第十七條 各市、縣(區)財政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要加強預算績效管理,強化績效目標管理,加強績效評價,並強化績效管理結果運用。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財政廳對擬支持的項目開展事前評估,評估結果作爲專項資金分配的依據。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財政廳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開展績效評價,績效評價結果作爲預算安排和補貼政策調整的依據,對低效、無效項目一律削減或取消支持。

第十八條 專項資金應當加強會計覈算,配合業務主管部門統計報送業務數據,並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財政部門將加強會計監督,確保專項資金安全、規範和高效使用。

第十九條 對於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截留、挪用財政資金,違反規定擴大開支範圍,不按照規定的用途使用財政資金等違法違規行爲,將按照《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爲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處理處罰;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條 各相關部門(單位)、項目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專項資金項目評審、覈查驗收、項目執行等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爲的,依法依規追究相應責任。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財政廳、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3年6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6月30日。《自治區產業信息化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寧工信規發〔2021〕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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