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營經濟技術開發區數字經濟青創資金管理辦法
2022-07-31 00: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数字经济产业快速发展,解决数字经济产业领域中小微企业融资问题,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2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监测分析工作的通知》(财金〔2018〕107号),以及省、市出台的有关政策措施,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数字经济青创资金”,是专门用于“数字经济青创贷”贴息、担保费用支出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总规模5000万元,先期到位1000万元,后根据贷款投放情况、贴息及担保费用支持情况逐步到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数字经济青创贷”,是指以数字经济领域创业初期企业为借款人,由合作银行金融机构发放,由政府融资担保体系提供担保,由“数字经济青创资金”给予贴息,用于支持数字经济领域创业初期小微企业生产、发展的贷款业务。

第四条  “数字经济青创资金”由管委会委托东开数科(山东)产业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开数科公司”)在合作银行设立专户专项管理,东开数科公司每年按照“数字经济青创贷”投放金额的1%收取委托费用,从“数字经济青创资金”列支。

第五条  财政金融部负责按需求列支“数字经济青创资金”,保障贴息和担保资金及时拨付到位;东开数科公司负责申请人的申请登记、会同银行开展资格审查,以及负责统计报告等具体工作的推进落实。合作银行负责贷款的审核、发放、回收、追偿等工作,并全程监管贷款规范化使用。

第二章  借款人范围

第六条  落户开发区、运营情况良好、无失信等不良行为的数字经济领域创业企业。优先支持软件、软硬一体化、互联网等轻资产、科技型小微企业。

第七条  有实际性运营业务,满足银行贷款的基本条件,申请贷款为运营所需的新增贷款。

第三章  贷款申请

第八条  拟申请企业向东开数科公司提交“数字经济青创贷”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东开数科公司对企业是否在支持范围内进行初步认定,对满足支持范围的,由合作银行会同东开数科公司综合考量业务范围、经营数据、研发能力、发展潜力等多个维度,对企业是否符合贷款条件进行初步审核。

第九条  东开数科公司会同银行完成初审后,将贷款情况提交数字经济青创资金审委会(以下简称“审委会”)研究,审委会由人力资源部、经济发展部、财政金融部、投资促进部、综合执法部、高创中心、开发区税务局、东开数科公司安排人员组成,审委会研究后确定最终贷款企业名单。

第十条  经审委会研究通过后,对需要提供担保支持的,由财政金融部协助合作银行、贷款企业双方对接东营市融资担保公司,按照《关于政府融资担保体系支持小微、“三农”融资的实施意见》办理融资担保手续,并由合作银行完成放款。在担保手续办理过程中产生的担保费用由“数字经济青创资金”给予全额补贴。

第四章  贷款使用

第十一条  “数字经济青创贷”应当用于企业的运营所需,不得转借他人使用,不得用于购买股票、期货等有价证券和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用途。

第十二条  贷款额度原则上50-100万元;对发展良好、产业带动力强、企业可提供部分增信措施的,最高额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三条  贷款期限1-3年,对在限期内到期后符合再贷款条件的,支持合作银行办理“无还本续作业务”。

第十四条  贷款利率可在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基础上加点250个基点。其中LPR部分由借款人承担,超出部分由“数字经济青创资金”补贴。

第五章  贷款管理

第十五条  合作银行负责贷后审查,对企业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并由东开数科公司协助合作银行定期对贷款企业进行回访,了解企业运营情况。

第十六条  贷款回收由经办银行在贷款到期前1个月,通知借款人按时履约还贷。

第十七条  对贷款逾期的,由合作银行负责依法向借款人追偿逾期债务,并根据银保监部门监管要求,将借款人纳入不良贷款征信。对借款人不能清偿逾期债务造成损失、由东营市融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按照《关于政府融资担保体系支持小微、“三农”融资的实施意见》履行清偿义务。

第十八条  贴息和担保费补贴均采用“先缴后补”的方式,由东开数科公司于每年1月份、7月份组织兑现。贷款到期还款后借款人向东开数科公司提交申请,由东开数科公司计算应贴息金额、担保费补贴金额,按程序委托经办银行从“数字经济青创资金”账户向相应贷款企业给予拨付。对贷款逾期的不予补贴。

第六章  其  他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东开数科公司、财政金融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7月31日。


關聯單位
本網站所涉及的政策除標明原創外均廣泛采集自各類公開渠道
推薦載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