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高新區企業創新積分制試點工作管理辦法
2022-11-30 00: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按照科技部火炬中心对企业创新积分制首批试点推广工作部署,细化并落实《淄博高新区企业创新积分制试点工作方案》,实现创新积分为企业精准赋能,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创新积分管理是对企业实行科技创新活动年度积分化管理,采用指标量化的办法对企业进行评估积分。纳入创新积分管理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利用“淄博国家高新区企业创新积分管理信息系统”对高新区企业科技创新积分进行动态管理。创新积分制评价体系实行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形势适时调整指标和计分标准,增强考核评价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成立“淄博高新区企业创新积分制试点工作专班”,负责高新区企业创新积分制试点工作的总体把握、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研究企业创新积分制试点工作中的难点、重点问题以及需要协调解决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  评价及发布

第五条 企业创新积分制评价体系分为创新投入指标、创新产出指标、成长经营指标和约束指标,具体指标按照《淄博高新区企业创新积分制评价体系》(见附件)执行。

第六条 试点初期纳入创新积分管理的企业范围包括:高新技术企业、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规模以上科技服务业企业、火炬统计范围内企业。后期根据企业创新积分管理平台运行情况,逐步扩展至高新区全部企业。

第七条 数据采用。按照“放管服”要求,企业创新积分管理信息系统整合火炬统计和部门数据,除必须外,做到企业“免填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少数必填项由企业提供,相关部门审核后赋分。企业对其填报的数据和材料真实性负责,上报数据或材料存在虚假情况,取消其当年积分。

第八条 企业科技创新积分评价采取年度一次性统计排名模式,以企业的营业收入规模为标准划分为四个成长阶段:种子苗木期(营业收入500万元以内)、成长期(营业收入500万元-2000万元)、壮大期(营业收入2000万元-1亿元)和成熟期(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

第九条 企业科技创新积分评价按照四个发展期对评价企业进行分级定档,每个发展期按照企业数量的20%、60%、20%分别确定A、B、C三档,突出同级比较、梯级培育。

第十条 创新积分查询。企业可以登陆“淄博国家高新区企业创新积分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本企业的年度创新积分、积分明细情况和企业定档分级情况。如对数据有异议,可向专班办公室书面提出,并提供必要依据,经专班办公室核实后,对数据及积分进行修正。

第四章  结果应用

第十一条 积分排名靠前的企业,优先推荐承担各级科技计划项目、产业项目、人才项目,优先支持获评高新区各类竞争性项目、称号。

第十二条 结合火炬中心“科技金融创新服务‘十百千万’专项行动”,吸引各类社会化金融机构参与,推动金融机构加大产品和服务创新力度,按照市场化机制,围绕企业创新积分评价结果,支持银行、创投基金、产投基金设立专项产品和服务,发挥企业创新积分增信效应,拓宽科技型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

第十三条 每年设立100万元创新积分专项奖励资金,奖励资金实行总额控制,对在创新积分工作中排名靠前和提升显著的企业法人代表按照就高原则给予奖励。对总榜单前十名的企业,给予企业法人代表4万元的奖励;对总榜单第11-20名的企业,给予企业法人代表3万元的奖励;对企业年度排名跃升幅度达到20%以上的前三十名企业,给予企业法人代表1万元的奖励。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企业存在信用异常记录、环境信用评级中被评为失信、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其当年度积分清零。

第十五条 企业对专班各成员单位或其他机构执行积分管理相关规定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向专班办公室反映,进行核实。如发现违纪违法问题,将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11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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