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和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深入落實自治區黨委十屆七次全會暨自治區黨委經濟工作會議部署,進一步激發消費市場活力,豐富提升消費供給,不斷滿足人民羣衆多樣化消費需求,助推高原經濟高質量發展,特制定本措施。
一、吸引品牌首店落地。對國內外知名品牌企業在西藏與引進方簽訂2年及以上入駐協議或自持物業開設獨立法人性質的品牌首店,符合中國(內地)首店、西南首店、西藏首店、旗艦店要求的,分別給予150萬元、100萬元、70萬元、4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區商務廳、財政廳,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支持引進品牌首店。對與中國(內地)首店、西南首店、西藏首店、旗艦店簽訂2年及以上入駐協議的商業運營商(大型商場、商業綜合體以及商業街區等的運營管理單位)、第三方機構、協會,每成功自主招引1個品牌首店,分別給予10萬元、8萬元、6萬元、4萬元一次性獎勵,單個主體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100萬元。〔區商務廳、財政廳,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支持舉辦首發活動。鼓勵具有國際國內影響力的時尚機構、知名品牌、設計師品牌、高端定製品牌、時尚國潮品牌等在藏首發新品,舉辦時尚秀場、國際展會、新品發佈、“西藏首發周”等活動,擴大品牌影響,對符合條件的品牌企業,且活動實際發生費用(場租、設備租賃、搭建、宣傳推廣)超過50萬元(含)的,按照實際發生費用的30%給予補貼,單個主體補貼金額最高不超過100萬元。〔區商務廳、財政廳,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支持培育老字號名店。對中華老字號、西藏老字號在西藏商圈、特色街區、旅遊景區、產業園區、交通樞紐等區域新開設面積200平方米以上的直營門店(含旗艦店),每新開設1家直營門店(含旗艦店),給予10萬元一次性獎勵,單個主體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80萬元。〔區商務廳、財政廳,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支持培育連鎖化名企。鼓勵本土品牌企業“走出去”發展,打造具有一定影響力的連鎖經營品牌企業,對赴區外新開設200平方米以上的連鎖直營門店(含旗艦店),每新開設1家直營門店(含旗艦店),給予5萬元一次性獎勵,單個主體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50萬元。支持區外連鎖經營商貿企業在西藏設立區域總部、結算中心並在西藏新開設200平方米以上的直營門店(含旗艦店),每新開設1家直營門店(含旗艦店),給予5萬元一次性獎勵,單個主體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50萬元。〔區商務廳、財政廳,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六、提升服務水平。各地(市)對品牌首店入駐、開設新店及新品發佈中所涉及的規劃、建設、消防、登記註冊、食品經營、城市管理等事項開闢“綠色通道”,靠前協調服務,優化審批流程,縮短辦理時間,解決品牌首店落地經營、舉辦活動等方面的難點問題。對服裝、水泥、原油等符合條件的商品,實施進口商品檢驗採信管理。〔區自然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市場監管局、公安廳、商務廳、消防救援總隊、拉薩海關,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七、健全促進機制。支持各地(市)通過城市建設更新、改造提升傳統商業街區等方式,加大對各類品牌首店招引力度,加快培育和引進高能級品牌首店、旗艦店、創新概念店、新業態店等商業載體,豐富品牌產品供給。〔區商務廳、投資促進局,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八、提升資金效能。同一企業同一項目在同一年度內不得重複享受各級政策支持。區商務廳會同財政廳制定每年度申報指南,細化申報獎勵條件和程序。品牌首店、老字號名店、連鎖化名企等獎勵由區商務廳根據品牌首店能級、開設門店數量、年度銷售額及增速、吸納就業規模等進行綜合評定後,按規定給予獎勵。
本措施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由區商務廳會同相關部門負責組織實施並解釋。
發佈日期:2026-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