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鞍山市促進私募股權投資行業高質量發展
2021-12-14 00:00
原標題:馬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馬鞍山市促進私募股權投資行業高質量發展的意見

爲進一步優化我市私募股權投資業發展環境,促進各類私募股權投資機構集聚、高質量發展,提升金融服務實體經濟水平,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特制定本意見。

一、明確發展目標

1.堅持招引培育並舉,促進引導政府投資基金以及天使投資、創業投資、股權投資、產業投資、證券投資等各類私募基金企業集聚發展,推動各類資金資本融合,引導社會資本加大對全市主導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的投資力度,更好發揮基金招商作用,着力打造覆蓋企業初創期、成長期、成熟期等生命全週期的基金譜系,努力爲新階段現代化“生態福地、智造名城”建設提供強有力金融支撐。

二、優化營商環境

2.優化市場準入環境。完善私募股權投資、創業投資、私募證券等私募機構的商事登記流程,加快辦理速度,縮短辦理時限,並在辦理工商登記、事項變更等方面開通“綠色通道”。健全市場監管、金融監管等部門私募基金登記註冊信息互聯互通機制,建立常態化非正常經營投資企業公示機制和相關商事註銷登記措施。

3.建設全方位服務平臺。探索搭建“一站式”信息化服務平臺,引進市場監管、行政審批、稅務、銀行、協會等相關部門和機構服務窗口,爲入駐基金提供從註冊、開戶、備案到投資、變更、退出以及政策諮詢、申報等全方位、全生命週期的優質、精細服務。

4.打造私募基金集聚區。統籌全市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佈局,引導基金集聚發展。結合縣區產業發展定位和優勢,積極招引服務核心業態的中介機構、輔助性產業、共生性產業及配套支持機構,完善私募金融產業服務體系。

三、強化政策支持

5.落戶獎勵。對新設立的私募股權基金管理機構,按實際管理規模的5‰給予獎勵;新遷入的基金,按實際到位資金未投資部分的5‰給予獎勵,實際到位資金需達到1億元以上且扣除政府出資部分。對新設立或新遷入後增資且運營規範的基金,增資規模達到上述要求後予以獎勵。

6.投資獎勵。對註冊在我市的私募股權基金投資本市轄區內非上市企業並形成實體產業的,持有股權超過24個月,且投資資金全部到位的,按投資額 1%給予私募基金管理機構獎勵,投資單個企業累計獎勵最高500萬元。

7.財稅獎勵。落戶本市的私募基金及私募基金管理機構,可將其對地方貢獻給予獎勵,獎勵標準和期限由各縣區、開發園區與私募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機構協議約定。對符合條件的創業投資企業、天使投資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落實稅收優惠政策。對公司註冊在我市的私募基金普通合夥人(GP)和有限合夥人(LP)繳納的地方貢獻部分給予獎勵,獎勵標準和期限由各縣區、開發園區與私募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機構協議約定。

8.人才政策。私募基金及私募基金管理機構引進人才符合《關於聚力打造人才高地推進創新驅動發展的實施意見(2021年修訂版)》(馬發〔2021〕8號)等人才政策規定的,按我市人才引進重點工程申報程序組織申報,給予優先支持。對經市金融監管等部門認定的私募基金及私募基金管理機構高級管理人員,自認定當年起前三年以其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地方貢獻部分,以及其減持或轉讓持有的企業股份繳納的地方貢獻部分,由各縣區、開發園區與私募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機構協議約定給予獎勵。

9.辦公用房補貼。加快基金集聚區建設,可根據私募基金及私募基金管理機構需要,在集聚區內免費提供一定面積的辦公場地。私募股權投資機構購買自用辦公用房的,可按購房合同價格的1.5%給予一次性補貼,最高補貼不超過500萬元。租賃自用辦公用房的可給予租金補貼,前3年補貼100%、後2年補貼50%,補貼面積與實際管理規模相適應,單個企業補貼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四、服務實體經濟

10.鼓勵投早投小投科技。鼓勵落戶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機構加大對種子期、初創科技型企業的投資力度,對投資本市種子期、初創科技型企業 2 年以上的,按照實際到位投資額的 10%給予獎勵,每投資 1 家企業給予基金管理機構最高獎勵人民幣100 萬元,每家基金管理機構每年累計獎勵不超過人民幣 500 萬元。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向本市種子期、初創科技型企業投資滿一年後,五年內實際發生損失的,按照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對單個投資項目的首輪投資實際發生損失額的 20%給予補貼,單個投資項目風險補貼最高 200 萬元,每傢俬募股權投資基金每年風險補貼最高 500萬元。被投資企業所屬縣區、開發園區負責做好投資獎勵和虧損補貼申報服務工作。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是指符合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5號)和《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規定條件的企業。

11.支持基金協同招商。對私募基金投資標的企業遷入我市,經市投資促進中心認定符合本市主導產業強鏈補鏈要求的,視同投資我市企業,按基金實際到位投資額的1%給予基金管理機構獎勵。鼓勵政府引導基金參投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對於投資且招引到本市落地的標的企業,根據標的企業對地方經濟貢獻程度,按照馬鞍山市《引導基金理事會議事規則》規定的程序可將政府引導基金出資所得收益扣除資金成本後的60% - 90%獎勵給基金管理機構或管理團隊。投資的境內上市公司(包括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企業,不含ST企業)遷至我市視同境內首發上市,給予基金管理機構一次性500萬元獎勵,給予上市公司1600萬元獎勵。

12.推動綠色轉型發展。建立綠色項目庫和綠色企業名單,促進綠色基金與項目有效對接,引導社會資本投資節能環保、清潔能源、資源回收、綠色交通、綠色建築等行業企業。大力培育各類綠色機構投資者,引導創業投資、股權投資、養老基金、保險資金等在我市開展綠色投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向本市綠色企業投資滿一年後,五年內實際發生損失的,按照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對單個投資項目的首輪投資實際發生損失額的10%給予補貼,單個投資項目風險補貼最高 200萬元,每傢俬募股權投資基金每年風險補貼最高500萬元。綠色企業認定標準由市發改委會同市經信局、市生態環境局等部門制定。

13.促進企業上市培育。建立對接服務機制,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投資的本市企業符合條件的優先納入上市掛牌後備企業庫,予以重點扶持。鼓勵本市金融機構與私募股權投資機構開展投貸聯動、投債聯動,推廣投、貸、保聯動等多種創新模式,支持上市後備企業發展。對私募基金投資培育的本市新興產業領域創業企業所提供的新業態、新技術、新模式,鼓勵市各有關部門和國有企事業單位積極使用,堅持“三個區分開來”,適應基金自身特點,用好容錯糾錯機制。市地方金融監管局要積極落實市政府與證券交易所、金融機構簽訂的戰略合作協議,加強投資企業的規範指導和精準服務,加快推進企業上市。

五、完善保障機制

14.促進政府引導和融合。持續增強對市政府引導基金的財政投入力度。依託市政府引導基金管理機構,與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成立基金聯盟,實現行業自律和資源共享。

15.基金風險化解和處理。市地方金融監管局積極做好全市私募基金股權投資行業發展的牽頭協調和服務工作,探索建立私募金融服務業屬地管理體系,協助做好金融風險預警和防範處置工作。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動態掌握私募基金管理機構所管理的投資基金相關信息。

16.發揮各載體的能動性。各縣區、開發園區要把發展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作爲重要任務,明確專門工作機構、目標定位、優化功能配套、推進招商宣傳、提供優質服務,切實促進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髮展。

六、附則

17.本意見所列政策用於支持在馬鞍山市註冊設立並辦理稅務登記,資金在本市金融機構託管且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完成登記備案手續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及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機構。所涉及的機構或其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高級管理人等在經營過程中不得存在嚴重失信、違規行爲。

18.本意見所指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機構及其高級管理人員享受第 5-9條政策的,原則上累計不超過其對地方貢獻。獎勵政策原則上每年集中兌現一次。

19.享受獎勵政策的基金,需承諾存續期內不得遷出本市或撤回實繳資金,並持續經營,否則需退還享受政策獎勵資金。對私募基金投資單個企業的投資獎勵和損失補貼不重複享受(就高不就低原則兌現),落戶、投資等獎勵的資金規模以實際到賬或投資金額扣除本市各級政府及其所屬國有企業出資計算。市外私募基金管理機構可適用第11條支持政策。

20.市地方金融監管局會同市財政局負責對獎勵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未履行承諾、虛報材料、違規取得獎勵,以及獲取獎勵後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其他協議約定的基金和基金管理機構,基金和基金管理機構應當退回獎勵資金,涉嫌犯罪的將移送司法機關。相關部門和各縣區、開發園區負責追回資金,並根據有關規定對相關單位和責任人員予以處理。

21.獎補兌現根據管理權限和屬地原則,實行分級負責。地方貢獻部分的獎勵由各縣區、開發園區全額承擔,其他未明確的原則上市與縣區按照現行財政體制分擔,由市地方金融監管局牽頭對具體實施進行管理。股權投資行爲涉及多個縣區、開發園區的,按照實際到位股權投資額分攤投資獎勵資金。政府投資基金給予讓利的,考覈時按兌付前的實際情況計算。如遇市級政策調整,本規定有關條款將予以相應調整。

22.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地方金融監管局會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此前相關政策與本意見不一致的,按本意見執行。

 

 

 

馬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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