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經濟技術開發區招商引資項目“一事一議”暫行辦法
2022-01-21 00:00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规范“一事一议”行为,不断提升招商引资工作质量,着力引进更多支撑性、引领性、带动性强的大项目好项目,有效推动宣城经开区经济提质扩量增效。根据《宣城市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优惠政策》(宣政秘〔2018〕25号)相关规定,并结合宣城经开区招商引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主要原则          

第一条 产业导向原则。列入“一事一议”的招商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导向,符合宣城经开区产业发展规划和园区功能定位,原则上以新能源新材料、汽车零部件和高端装备制造、食品医药、电子信息等主导产业为主。

第二条 依法合规原则。“一事一议”研究的具体内容和决定的事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

第三条 集体研究原则。成立“一事一议”项目议事工作小组,议事工作小组由经开区财政、经发、科创、招商、投服、法务等相关职能部门及开盛集团组成,对于需要“一事一议”项目,由工作小组集体研究讨论并形成统一意见后,报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如涉及市级财政性资金支持等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应报市政府研定。

      二、资格条件

第四条 对确有必要突破现有普惠制政策,并纳入“一事一议”研究范围的招商引资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央企业、上市企业、行业龙头企业投资的项目;

2、总投资5亿元人民币或5000万美元(外资项目)以上的重大项目;

3、经开区重点培育的主导产业关键配套、补链强链延链项目;

4、独角兽、瞪羚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轻资产化的省级科创团队、科技领军人才、高科技孵化器项目等。

        三、监督管理

第五条 申请“一事一议”的项目,应在投资协议中明确约定项目的投资规模、投资强度、建设内容、建设进度、产出效益指标、纳税标准以及相关政策条件(环保、安全、节能等要求),并同时约定相关违约责任,强化双向约束机制。

第六条 与投资方签订投资协议后,经开区履约监督管理责任部门应切实加强项目开工、竣工、投产等关键环节的监管,对存在未按期开工、擅自改变建设内容、降低建设标准、建设进度缓慢的,或连续三年未达到约定固定资产投资额、亩均纳税标准的,要严格按照投资协议约定,采取暂停或者终止扶持政策、补交相关规费等措施予以处置。

第七条 本办法由经开区招商合作中心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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