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高新區推動外資擴量提質促進對外開放若干政策的通知
2023-10-07 00:00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更大力度吸引利用外资的相关要求,充分发挥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政策优势,全面加强外商投资促进和服务,坚持促增量和稳存量并举,营造一流外资营商环境,促进外资企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提升对外开放水平,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鼓励外资到资

对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金额(含以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金等转增注册资本的方式到位外资额)达100万美元的企业,经市商务局认定,按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的1.5%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

第二条  鼓励总部落户

对境外世界500强企业在合肥高新区设立中国区总部和销售中心,其下属分支机构不少于3家的,参照《合肥高新区建设世界领先科技园区若干政策措施》分别最高奖励管理团队和企业200万元和1000万元。支持外资企业在合肥高新区设立中国区总部和销售中心,按照双向约束原则,给予“一事一议”政策条款。

第三条  支持外资研发中心设立

鼓励在合肥高新区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研发机构,经省市业务主管部门认定,按其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金额5%予以奖励,单个机构各级财政总计奖励最高300万元。

第四条  支持中介招商引资

对新引进合肥高新区并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外资企业(房地产业、金融项目等除外),经市商务局认定,自设立之日起一年内实际使用外资200万美元及以上,且按约定时间开始运营的,按实际使用外资金额0.8%比例给予招商中介机构(与合肥市或合肥高新区签订合作协议)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属于外资世界500强企业的,另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根据项目进展、运营情况分阶段拨付。

第五条  支持外资基金设立

利用合肥高新区现有基金体系,支持并参与QFLP基金设立。支持QFLP基金高质量发展,对于QFLP基金投资的投资收益,给予最高不超过5%的投资收益奖励,单个基金补贴时间不超过5年。奖励资金根据双向约束原则分阶段兑现。

第六条  鼓励外籍领军人才创业

根据双向约束原则,经认定的外籍顶尖人才和领军人才在合肥高新区创办企业,创业人才是企业的主要股东(占公司股份不低于20%),在创业企业实现销售收入后,单个企业最高给予100万元的创业奖励。对于符合条件的外籍“高精尖缺”人才可对照享受“科大硅谷”人才补贴政策,即按其在“科大硅谷”内取得的工资性年收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超过税率15%以上部分给予等额奖励。

第七条  外资项目房租补贴

对入驻合肥高新区的租用区内生产或办公用房的外资企业,当年实际租用面积形成的对区贡献(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当年实缴额)在400元/㎡及以上,根据企业在合肥市社保参保人数,按人均标准用房面积,以“先交后返”的形式给予房租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其中,人均用房面积标准最高为:建有实验室的企业,30㎡/人;未建实验室的企业,15㎡/人。

补贴标准为:年对区贡献400-500元/㎡(含400元/㎡),补贴10元/㎡/月;

年对区贡献500-1000元/㎡(含500元/㎡),补贴20元/㎡/月;

年对区贡献1000元/㎡及以上,补贴35元/㎡/月。

第八条  提升国际化服务业配套

支持外商投资的国际连锁商超、综合体落户合肥高新区,对于新落户商超、综合体在合肥高新区的年累计营收达到50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开办补助100万元。

第九条  外籍人员便利化服务

依托国际人才城、安徽首家移民事务服务中心,提高外籍人才在华工作便利度,给予外籍人才创新创业国民待遇。建立更加简化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办理流程,为外资企业提供“诉讼、调解、仲裁”一站式法律综合服务,保护外资企业合法权益。鼓励外籍人才申报专业人才职称,支持外籍人才享受商业医疗保险结算“绿色通道”等自贸试验区创新便利政策。

第十条  鼓励制度创新

贯彻落实自贸试验区外资准入负面清单,鼓励外资新业态落地,鼓励外资企业开展制度创新先行先试,对制度创新事项当年入选国务院集中复制推广的改革试点经验、自贸试验区“最佳实践案例”或国家有关部门自行复制推广的改革试点经验的,给予案例实施主体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制度创新事项当年被评为省级制度创新案例或省级标志性成果并发布的,对案例实施主体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附则:

1.本政策支持的企业和单位: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均在合肥高新区,财政收入级次在合肥高新区,并在合肥高新区持续经营。

2.本政策中企业到资增资奖励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予以支持。对于特殊外资项目,给予“一事一议”政策支持。

3.关于世界500强企业的界定:《财富》世界500 强企业,以美国《财富》(Fortune)杂志官方网站(www.fortunechina.com)公布的近五年榜单为依据。

4.中国区总部需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1)履行中国区域总部管理和服务职能的总部类外商投资企业,且境外母公司授权管理的中国境内外资企业不少于2个(其中至少有1家注册地在安徽省以外地区);

(2)注册地及主要工作场所在合肥高新区内,在合肥高新区持续经营1年以上,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美元;

(3)母公司的资产总额不低于2亿美元,在申报企业占股超过50%;

(4)1年以内无严重失信行为,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5.本政策中涉及《合肥高新区建设世界领先科技园区若干政策》和《支持“科大硅谷”建设若干政策》的相关政策,后期若有变动,以最新政策内容为准。

6.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后续根据实施情况按年修订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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