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鞍山市支持風險投資創業投資高質量發展
2024-02-08 00:00

原標題:馬鞍山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馬鞍山市支持風險投資創業投資高質量發展實施意見的通知

爲貫徹落實《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支持風險投資創業投資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皖政祕〔2022〕241號),進一步吸引更多社會資本在我市開展風險投資創業投資,促進我市創新創業資本蓬勃發展,推動創新鏈產業鏈資金鍊人才鏈深度融合,帶動科技成果實現轉化落地,制定本意見。

一、培育多元化風投創投市場主體

(一)積極招引風投創投機構。對新設或遷入的風投創投機構且實繳註冊資本不低於1000萬元的,投資馬鞍山市內企業且存續期內履行承諾義務的,由風投創投機構註冊地財政按其實繳到位資金(扣除本省、本市各級政府出資,市縣區屬國有企業、國有平臺公司出資後的實際到賬金額)的2‰給予獎勵。(責任單位:各縣區、開發園區,配合單位: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市投資促進中心)

(二)培育本土風投創投機構。支持行業優質企業、創業孵化器、產業(技術)創新中心、高校、科研院所等創新創業資源豐富的機構在馬發起設立或參與設立風投創投機構。〔責任單位:市地方金融監管局,配合單位:各縣區、開發園區,市發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市國資委)〕鼓勵行業龍頭企業圍繞產業鏈上下游設立天使基金、風投基金、併購基金。支持縣(區)、園區推廣“基地+基金”“產業+基金”等模式,圍繞重點發展的新興產業及優勢產業、支柱產業,組建風投創投基金。(責任單位:各縣區、開發園區,配合單位:市地方金融監管局)

(三)鼓勵國有企業參與設立風投創投機構。支持國有企業新設新興產業發展基金、產業轉型升級基金、智能製造基金、新模式新業態基金等,引導更多創新創業資本聚集我市。支持國有風投創投機構建立核心團隊持股、個人業績分配、薪酬激勵機制。開展國有企業跟投試點,探索管理團隊跟投機制,全部跟投人員跟投總額不超過國有投資額的5%。〔責任單位:市財政局(市國資委),配合單位:市地方金融監管局〕

(四)引導風投創投機構投早投小投科技。對風投創投機構投資我市初創科技型企業不低於1000萬元(扣除省級及以下政府性股權投資基金出資部分,以及其子基金政府股權投資部分)且投資期限滿兩年的,按照實際到位投資額的10%給予獎勵,單個投資項目最高獎勵100萬元,被投企業存在關聯關係的僅允許申請一次獎勵。〔責任單位:市財政局(市國資委),各縣區、開發園區,配合單位:市科技局〕風投創投機構對單個企業投資滿一年後,五年內發生實際損失的,按照風投創投機構對單個投資項目的首輪投資實際發生損失額的20%給予補貼,單個投資項目風險補貼最高200萬元。〔責任單位:市財政局(市國資委),各縣區、開發園區,配合單位:市地方金融監管局〕

二、支持風投創投“募投管退”聯動發展

(五)拓寬風投創投募資渠道。支持政府引導基金或母基金等參與設立風投創投基金。對政府性股權投資基金參股或合夥子基金投資市內企業的資金比例,不低於政府性股權投資基金出資額的1.2倍,天使類子基金不低於1倍。(責任單位:各縣區、開發園區,江東控股集團,配合單位: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基金雖未投資,但引入的高質量項目和重大製造業項目,經落地載體認定並報市級主管部門同意後視同爲返投。(責任單位:各縣區、開發園區,配合單位:市投資促進中心)支持風投創投機構與各類金融機構合作、發行債券等拓寬融資渠道。積極推動風投創投機構爭取國家級、省級資金投資。(責任單位:各縣區、開發園區,市地方金融監管局,配合單位:市科技局)

(六)健全市縣聯動招商機制。統籌形成市縣協作、部門聯動機制,對於我市重點引進、服務戰略發展的重大產業基金、重點優質項目,積極創造條件,做好政府各部門與風投創投企業、創新項目的對接服務。支持我市十大新興產業“雙招雙引”推進組工作專班與風投創投機構合作,定期推送優質項目資源。支持各縣區、開發園區制定特色化政策措施,疊加市級政策優勢,加大支持力度。(責任單位:市投資促進中心,各縣區、開發園區,配合單位:市十大新興產業“雙招雙引”推進組工作專班辦公室)

(七)暢通風投創投投資渠道。建立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與風投創投機構的合作對接機制,挖掘科研成果市場價值,促進科技成果有效轉化,實現資本和創新創業協同互動。(責任單位:市科技局,配合單位:各縣區、開發園區,市投資促進中心)建立我市上市後備資源庫企業與風投創投機構名單雙向推送對接機制,引導風投創投機構投資上市後備資源庫企業。支持上市公司運用風投創投等方式,圍繞產業鏈上下游開展橫向兼併、縱向一體化收購和產業鏈整合。(責任單位:市地方金融監管局,配合單位:各縣區、開發園區)

(八)提升政府基金市場化水平。優化政府性股權投資基金投資決策機制,政府引導基金或母基金參股比例30%以下(含)的子基金,在有法律授權和收益約定的前提下,可以不派駐董事、不設定一票否決權,實現基金管理機構市場化、專業化運作。〔責任單位:市財政局(市國資委),各縣區、開發園區,配合單位: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市審計局〕優化政府性股權投資基金子基金管理人遴選機制,通過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商務談判等方式,綜合考慮管理機構的配資能力、募投能力、產業投資經驗、運營管理能力等條件遴選管理機構。〔責任單位:市十大新興產業“雙招雙引”推進組工作專班辦公室、市財政局(市國資委),配合單位:各縣區、開發園區,市地方金融監管局〕

(九)建立讓利激勵機制。建立政府引導基金適度讓利激勵機制,對獲得政府引導基金出資參股的風投創投基金,返投我市比例達到政府引導基金對該基金實際出資額1.5倍(含)以上的,基金退出或清算時,在滿足年化收益率6.5%(單利)的基礎上,將政府引導基金中歸屬財政資金的超額收益的不超過50%部分用於獎勵基金管理機構(返投認定以合作協議約定的認定標準爲準)。〔責任單位:各縣區、開發園區,市地方金融監管局,配合單位:市財政局(市國資委)、市審計局〕

(十)建立容錯免責機制。合理設定政府性股權投資基金參股的風投創投子基金投資風險容忍度,按照產業投資基金、風險創投基金、天使投資基金最高分別爲20%、40%、80%的投資損失允許率,對基金整體收益進行績效評價、審計評估。遵循市場規律,合理容忍正常的投資風險,不將正常投資風險作爲處罰依據。根據市委、市政府有關決策規定實施,符合國家法律法規、黨規黨紀規定,符合中央、省市領導幹部容錯免責情形的,在基金考覈評價、審計以及財政、國資等運營監管考覈時不進行負面評價。對於因失職瀆職、徇私舞弊、利益輸送等造成基金重大損失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責任單位:市財政局(市國資委),配合單位:市審計局、市地方金融監管局〕

(十一)豐富風投創投退出渠道。鼓勵風投創投機構通過被投企業上市掛牌、併購重組、協議轉讓等方式拓寬退出渠道。支持我市有條件的產業集團與風投創投機構對接,打通產業鏈創新成果轉化渠道。對風投創投機構投資的企業,符合條件的列入我市上市後備企業庫培育。引導社會資金設立併購基金、私募股權二級市場投資基金(S基金),支持風投創投基金通過被投企業投資份額轉讓、併購重組、非交易過戶股票實物分配等方式退出。〔責任單位:市十大新興產業“雙招雙引”推進組工作專班、江東控股集團,配合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國資委)、市市場監管局、市地方金融監管局〕

三、打造風投創投優質營商環境

(十二)優化風投創投行業市場準入。優化商事登記流程,落實私募基金綜合研判機制,在風險可控前提下,暢通風投創投落戶渠道,爲風投創投機構備案提供便利。(責任單位:市市場監管局、市地方金融監管局,配合單位:市發展改革委)

(十三)搭建風投創投對接交流平臺。發揮金融相關行業協會的橋樑和紐帶作用,搭建投資端與需求端對接服務平臺,拓寬風投創投項目與資金來源。鼓勵和支持風投創投機構及行業協會商會在我市舉辦股權投資領域專業化活動,搭建地方政府、企業家、投資機構、商協會、產業聯盟等多方參與的資本對接交互平臺。〔責任單位: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市財政局(市國資委)、人行馬鞍山市分行、國家金融監管總局馬鞍山監管分局,配合單位:各縣區、開發園區,江東控股集團〕

(十四)培育良好資本文化。風投創投機構及基金管理機構符合我市人才培養、引進、服務等相關政策的,由相關政策執行部門申報兌現人才政策。(責任單位: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開展風投創投專題培訓,提高企業家和黨政領導幹部懂資本、用資本的意識和能力。(責任單位:市地方金融監管局,配合單位:各縣區、開發園區,江東控股集團)探索建立符合風投創投行業特點和發展規律的國有風投創投管理體制,完善監督考覈、激勵約束和股權轉讓方式。〔責任單位:市財政局(市國資委),配合單位:市地方金融監管局〕

四、其他說明事項

(十五)本意見適用範圍爲註冊地、稅務徵管關係及統計關係均在馬鞍山市,且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完成登記的私募股權投資企業、私募股權投資管理企業。

風投創投機構,具體包括創業投資管理企業、(私募)股權投資管理企業、創業投資企業、(私募)股權投資企業。其中:創業投資管理企業、(私募)股權投資管理企業是指受創業投資企業、(私募)股權投資企業委託,以股權投資、創業投資管理爲主要經營業務的企業。創業投資企業、股權投資企業是指依法設立並以創業投資、股權投資爲主要經營業務的企業。

(十六)第四條中關於初創科技型企業標準參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5號)和《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中關於初創科技型企業的認定。

(十七)享受本政策獎勵的風投創投機構不履行承諾的義務,或者存在弄虛作假情況的,須按規定退還相關政策獎勵資金,資金退回由相關部門和各縣區、開發園區具體負責。

(十八)本政策所涉獎補資金,原則上由市與縣區(開發園區)按照現行財政體制分擔。同一機構就同一事項不重複享受獎勵補貼,且單個機構每年獲得兌現金額不超過500萬元,獎勵政策每半年集中兌現一次。

    (十九)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地方金融監管局負責解釋。原出臺的相關政策條款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爲準。


關聯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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