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支持产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措施(试行)
为深入贯彻《关于本市促进资源高效率配置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8〕41号)、《关于本市全面推进土地资源高质量利用的若干意见》(沪府规〔2018〕21号)、《关于上海市推进产业用地高质量利用的实施细则(2020版)》(沪规划资源用〔2020〕351号)、《关于加强上海市产业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沪规划资源规〔2021〕6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临港新片区土地集约利用水平,以创新发展提质增效为核心,盘活存量资源,加快腾笼换鸟,并积极探索市场化运作机制,鼓励和激发各类主体的积极性,调动各方力量,用好各类资源,着力提高产业用地投入产出效率,引导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政策。
一、适用范围
本措施主要适用于临港新片区范围内存量工业、仓储及研发项目的盘活、产业结构调整、能级提升和二次开发等。
二、基本原则
(一)产业升级
强化区域整体产业升级,优化不同产业区块的功能定位和空间结构。按照产城融合、产业集群建设的要求,在区块内合理布局,把握土地成本收益总体平衡,升级产业区块的整体品质。
(二)效益提升
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综合运用产业、土地、环保、财政、市场监管和安全生产等政策法规,加快存量空间盘活,导入技术创新好、发展潜力大、产出效益高的项目。
(三)绿色发展
严把准入关,转型升级项目须符合高质量发展方向,符合绿色发展理念,符合新片区“7+5+4”产业发展定位。
(四)科学统筹
强化新片区管委会对于盘活存量工作的统筹管理,落实各镇属地政府主体责任和各开发公司协同推动责任,对转型升级项目开展科学评估,协同发展。
三、支持方向
1、支持新增优质、高品质项目导入存量低效用地;
2、支持开发公司或具有产业资源的社会主体持有物业(包括收购、并购、股权转让、投资合作、运营合作),提高存量项目的效能;
3、支持原项目业主对现有物业进行载体更新或二次开发,提质增效。
四、推进措施
(一)支持存量闲置低效嫁接导入优质项目
对存量闲置或低效项目,嫁接导入符合产业导向的优质新项目,鼓励其为优质项目定制化改扩建物业,在改扩建、提高容积率、增加地下空间等方面予以支持,约定产业准入要求后,签订土地出让补充合同,纳入全生命周期管理。
(二)鼓励平台型公司、领军企业参与转型升级
鼓励优质平台型公司或领军企业参与新片区低效项目的收购和二次开发建设。项目符合产业准入条件的,可按本市相关平台型公司和领军企业政策执行。
(三)支持国资控股平台参与加快盘活存量
鼓励不同的国资控股平台在新片区各区域开展合作,支持通过各种方式(受让产权、股权收购、合作开发、参与法拍等)收购盘活低效存量项目或土地,对物业载体进行更新或二次开发,为优质产业项目落户提供高等级物业保障。管委会负责进行统筹资金平衡补贴,给予地价剪刀差(土地实际收购价减去该区域土地出让均价)25%的一次性资金补贴,每亩不超过30万元。
(四)支持存量项目改扩建
对符合新片区产业导向的存量工业、仓储及研发拿地类产业项目,因自身发展需要在原有土地上扩大生产、增加产能且能显著提升土地效能的,经认定,在改扩建、提高容积率、增加地下空间等方面优先予以支持,对工业、仓储用地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五)支持低效项目调整建设为标准厂房出租
经报新片区转型升级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支持低效项目持有人按照市场评估价,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将原产业项目物业调整建设为高等级的标准厂房载体。物业只租不售,可以出租给符合新片区项目准入条件的产业项目,在签订土地补充合同后,纳入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
(六)支持出租型物业提质增效
支持自持出租型物业提高效能,引导优质运营主体参照新片区产业标准及导向参与招商、进行运营,从物业的业态、产值、营收、税收、环保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经认定后,对照科技孵化载体的政策进行扶持。
(七)财政资金支持政策
依据《临港新片区重点企业贷款贴息的实施意见》,对于经认定符合条件的项目,支持其享受贷款贴息政策。
五、监督管理(全生命周期管理)
新片区管委会统筹组织各部门落实土地全生命周期共同监管职责,将所有转型升级项目纳入全生命周期管理,涉及用地更新项目的公共要素供给、产业绩效、环保节能、房地产转让、土地退出等管理要求,应当纳入补充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新片区有关部门应当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明确的管理要求以及履行情况纳入更新信息系统,通过信息共享、协同监管,实现更新项目的全生命周期管理。
对于未约定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的存量产业用地,可以签订补充合同完善产业绩效和土地退出机制约定。健立土地、产业和市场监管等部门关于涉地股权转让的联合监管机制,推行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定期公示企业诚信信息。对违反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的失信主体,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以及融资抵押等方面进行重点核查。
六、附则
本措施自2022年5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5月13日。
本措施解释权归临港新片区管委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