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頭市2023年推動產業高質量發展政策清單
2023-04-17 00:00

爲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和全國“兩會”精神,認真落實自治區黨委十一屆五次全會暨全區經濟工作會議部署要求,堅持穩中快進、穩中優進,推動產業高質量發展,梳理了《包頭市支持工業高質量發展政策清單》等已印發政策中2023年繼續執行的政策,形成如下政策清單。

一、推進農牧業優質高效轉型

1.統籌安排500萬元資金,實施玉米主產區地力提升示範,推廣玉米密植滴灌高產技術5萬畝以上,實現耕地質量和玉米單產雙提升。(責任單位:市農牧局)

2.對進口的良種母牛進行補貼,每頭進口良種母牛在自治區補貼資金基礎上再補貼2000元(市、旗縣區兩級按1:1匹配),達到5000元。(責任單位:市農牧局)

3.對提升改造存欄50—800頭之間的奶畜家庭牧場和奶農合作社,採取“先建後補”或“以獎代補”方式,對每個中小奶畜養殖場提升改造項目補貼12萬元(市、旗縣區兩級按1:1匹配),補貼資金用於養殖設施設備改造、飼草料生產加工、糞污資源化利用以及自辦中小型乳製品加工廠等。(責任單位:市農牧局)

4.國家糧改飼試點項目優先補貼奶畜養殖場和奶農合作社,試點項目未覆蓋的其他奶畜養殖場和奶農合作社,每噸補貼20元(市、旗縣區兩級按1:1匹配)。(責任單位:市農牧局)

5.對在整村集中連片推進全程託管社會化服務的農牧業新型經營主體給予不低於30萬元補貼。(責任單位:市農牧局)

6.對新增集中連片標準化種植500畝以上的燕麥草種植企業(合作社、種植戶)給予補貼,以500畝爲一個單元,每個單元補貼5萬元。(責任單位:市農牧局)

7.開展民族特色奶食品加工標準化改造試點,採取“先建後補”或“以獎代補”方式,對每個試點項目在自治區補貼30萬元基礎上再補貼20萬元(市、旗縣區兩級按1:1匹配),達到50萬元。(責任單位:市農牧局)

8.預製菜重點企業落戶獎勵。對新引進的行業龍頭企業凡入駐“一中心多組團”食品園區的,且固投在1億元以上,給予不高於500萬元一次性落戶獎勵,上述獎勵資金自企業產生地方財力貢獻年度起,市本級兩年內通過體制結算全額獎補屬地旗縣區,獎勵金額不超過企業兩年內對地方財力(市、旗縣區兩級)貢獻總額。(責任單位:市農牧局)

9.重點預製菜示範企業獎勵。對限額以上、年零售額達500萬元及以上且同比增長達到10%的企業,給予獎勵資金1萬元;增長超過百分之10%的部分,每增長200萬元,給予獎勵資金1萬元。(責任單位:市農牧局、商務局)

10.對新獲得國家級預製菜(即食食品、即熱食品、即烹食品、即配食品)馳名商標的,給予50萬元獎勵。(責任單位:市農牧局、市場監管局)

11.對專業合作社、家庭農牧場和集體經濟組織新建、改建用於鮮食農產品冷藏保鮮的,給予總投資30%的補貼,最高不超過100萬元。(責任單位:市農牧局)

12.對納入政府規劃的設施農業園區、綜合性農業園區或集中連片建設區的鋼結構骨架節能日光溫室進行補貼試點,優先支持全落地式和半落地式鋼結構骨架節能日光溫室。全落地式鋼結構骨架節能日光溫室每平米室內面積補貼30元,半落地式鋼結構骨架節能日光溫室每平米室內面積補貼22.5元。(責任單位:市農牧局)

二、推動工業調整優化升級

13.對新建稀土發光材料及應用企業,設備購置按採購額的10%給予獎補,獎補資金由市財政承擔,一年一兌;項目自建成投產後第一個納稅年度起,連續五年按其對地方財政貢獻的100%獎勵相關旗縣區政府,各旗縣區視情況對企業進行獎勵,獎勵資金由市本級和各旗縣區按現行體制分別負擔、共同落實,一年一兌,並享受本政策的其它優惠政策。(責任單位:市工信局)

14.對獲得國家重大科技專項項目(課題)的稀土企業及研究院所,由市財政按照國家撥款額25%、最高500萬元配套資助;承擔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項目(課題)的,由市財政給予國家撥款額20%、最高300萬元配套資助。(責任單位:市工信局)

15.對獲得國家科學技術獎一、二等獎的稀土創新主體,分別獎勵創新團隊300萬元、200萬元;獲得自治區科學技術獎一、二、三等獎的稀土創新主體,分別獎勵創新團隊60萬元、30萬元、20萬元。(責任單位:市工信局、科技局)

16.除國家及自治區獎勵外,對被認定爲國家稀土技術(創新)中心的,給予500萬元的資金支持;對被認定爲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國家企業技術中心的稀土企業,分別給予300萬元的資金支持。對被認定爲省部共建國家重點實驗室和培育基地的稀土企業,分別給予200萬元和100萬元的資金支持。對被認定爲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自治區技術創新中心、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的稀土企業,分別給予50萬元的資金支持。獎補資金由市財政承擔,獲得上述稱號後三個月內予以兌現。(責任單位:市工信局、科技局)

17.對上年度研發費用超過80萬元的稀土新材料及應用企業,按其研發費用的30%給予獎勵。獎補資金由市財政承擔,一年一兌。(責任單位:市工信局)

18.對原有稀土新材料及應用企業技術成果轉化、技術改造,年完成固投2000萬元以上且新購設備1000萬元以上的企業,按設備採購額的10%給予獎補。獎補資金由市財政承擔,一年一兌。(責任單位:市工信局)

19.對年銷售收入2000萬元以上的稀土新材料及應用企業,推動產業、產品升級,延長產業鏈,通過自主創新與技術引進的關鍵核心技術(提升產品性能、填補空白等技術)進行應用轉化生產稀土類新產品的,按新產品銷售收入的1%給予獎勵支持。獎補資金由市本級和旗縣區按1:1比例承擔,一年一兌。(責任單位:市工信局)

20.對固投10億元、外資1.5億美元及以上,或年度稅收5000萬元以上,世界500強、國內100強、行業領軍企業、央企直投的稀土新材料及應用重大項目,可採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議”方式,給予更優惠政策支持。(責任單位:市工信局)

21.新建稀土項目且完成固投達到3000萬元,自建成投產後第一個納稅年度起,前三年按其對地方財政貢獻的100%給予獎勵,後兩年按其對地方財政貢獻的50%給予獎勵,其中稀土永磁電機項目自建成投產後第一個納稅年度起,連續五年按其對地方財政貢獻的100%給予獎勵。獎勵資金由市本級和各旗縣區按現行體制分別負擔、共同落實,一年一兌。(責任單位:市工信局)

22.凡固定投資額在2000萬元以上且年主營業務收入達到6000萬元以上的稀土新材料及應用企業,高管人員及高層次人才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按其對地方財政貢獻的100%獎勵給所在企業,企業可用於改善高管人員薪酬待遇。市本級和各旗縣區按現行體制分別負擔、共同落實,一年一兌。(責任單位:市工信局)

23.在我市註冊、生產、實際銷售並依法納稅的稀土新材料及應用企業,用於本地項目所需流動資金貸款,按照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80%給予貼息。貼息資金由市本級和旗縣區按1:1比例承擔,貸款合同到期後三個月內予以兌現。(責任單位:市工信局)

24.優先保障稀土新材料及應用產業項目用地,實現應保盡保。各旗縣區土地公開出讓給稀土企業,對一次性繳交土地出讓金有困難的可分兩年付清,還可採取彈性年期出讓方式供地,也可採取長期租賃、先租後讓、租讓結合方式供應。(責任單位:市工信局)

25.對購地自建稀土新材料及應用項目,由項目所在地旗縣區按不低於8萬元/畝標準獎勵企業。項目廠房基礎澆築正負零後獎補50%,按招商引資合同約定時間投產後再獎補50%。(責任單位:市工信局)

26.企業購地自建生產廠房或購買生產廠房符合規劃建設要求的稀土新材料及應用項目,按廠房建築面積給予補助。補助標準:固投3000萬元至2億元(不含2億元)項目100元/㎡;固投2億元至5億元(不含5億元)項目200元/㎡;固投5億元及以上項目300元/㎡。現有企業新增固定投資項目,可比照此條執行。獎補資金由市本級和旗縣區按1:1比例承擔,按招商引資合同約定時間投產並完成固投,三個月內一次性給予全額獎補。(責任單位:市工信局)

27.支持包頭稀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建設“呼包鄂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培育世界級稀土新材料產業聚集區,市政府每年給予5000萬元資金支持,連續支持5年。支持稀土高新區“提質進位”,建成黃河“幾”字彎都市圈創新驅動發展示範區和區域性創新中心核心區。稀土高新區年度位次較上一年度每提升5位,給予500萬元資金支持。(責任單位:市科技局)

28.對經國家和自治區有關部門認定爲國內、自治區內首臺套產品的生產企業,分別給予100萬元和50萬元的專項獎勵。(責任單位:市工信局)

29.對研製首臺套產品且列入國家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推廣應用指導目錄的生產企業,給予實際研發經費30%的資金支持,最高不超過300萬元。(責任單位:市工信局)

30.每年設立1000萬元的應用獎勵資金,鼓勵我市企業使用首臺套產品。對購買使用首臺套產品的用戶,給予不超過首臺套產品購買單價10%的補助,單戶每年最高不超過100萬元。根據當年用戶申請的先後順序發放獎勵資金,獎勵資金申請完爲止。(責任單位:市工信局)

31.對當年認定爲國家、自治區級首臺套產品並形成收入的有特殊貢獻的人員,給予不超過銷售收入15%的獎勵,所有受獎勵人數總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50萬元。(責任單位:市工信局)

32.支持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自生產新能源汽車企業推廣達到4000臺(含4000臺)以上起,將企業對地方財力貢獻的市本級留成增量部分的80%獎勵相關旗縣區,各旗縣區視情況對企業進行獎勵。(責任單位:市工信局)

33.對我市行政區域內建設的新能源汽車換電站按照固定資產實際投資額給予20%的建設資金補貼。補貼資金由市、旗縣區兩級財政按照1:1比例分攤。(責任單位:市工信局)

34.支持智慧工業園區建設,對新建成的智慧工業園區,按投資額的10%給予配套資金支持。(責任單位:市工信局)

35.加快培育企業創新主體。對首次認定的製造業單項冠軍(單項冠軍企業、產品)、國家服務型製造示範企業,由市財政給予100萬元獎勵。(責任單位:市工信局)

36.按政策對新認定爲包頭市級工業設計中心、服務型製造示範企業的,分別給予20萬元一次性獎勵。(責任單位:市工信局)

37.電機系統節能改造項目按照實施後年度節能量給予300元/噸標煤的財政補貼。鼓勵企業積極申報爭取國家或自治區工業綠色化改造及其它節能改造類專項資金補貼,上級財政獎補資金不足300元/噸標煤的,按照300元/噸標煤的標準由市本級財政補足。(責任單位:市工信局)

38.開展自願性清潔生產審核,對通過市級驗收、節能降耗和減污效果顯著的企業,每戶獎勵20萬元。(責任單位:市工信局)

39.對當年開工建設、年內投產且產值超過5億元、10億元、30億元的工業重大項目,分別給予企業30萬元、50萬元、100萬元的獎勵。(責任單位:市工信局)

40.對新竣工投產上限工業企業,給予企業20萬元獎勵;對自然成長上限企業,且在規模以上名錄庫中保持12個月以上,給予企業10萬元獎勵,單戶企業只可享受一次獎勵。對全年工業總產值首次達到50億元、100億元、300億元、500億元的工業企業分別給予企業10萬元、30萬元、50萬元、100萬元的獎勵,單戶企業就高只可享受一次獎勵。(責任單位:市工信局)

41.直接使用新能源的產業類項目,按照該項目實際消納新能源能力配置,原則上按項目消納新能源佔全部能源消納總量的40%予以支持;不直接使用新能源的產業類項目,在符合相關政策規定基礎上,項目新能源配置規模參照等額投資的單晶拉棒綠電直供項目測算,新能源配置規模不超過所參照項目配置規模。(責任單位:市發改委)

42.對完成上級下達的軍、民品生產任務,對地方經濟社會發展作出貢獻,在包項目投資、納稅、解決就業等方面逐年增長的軍工企業高管給予獎勵,按每家企業10人、平均每人30萬元安排獎勵資金。(責任單位:市委軍民融合辦)

43.每年安排1000萬元資金,支持5—10家爲軍品提供配套產品的本地企業,給予企業實施技術改造、擴產增效的固定資產實際投資額10%的補助,單個企業每年不超過100萬元,進一步提升我市企業軍工配套能力,提高本地配套率。同一年度已享受過同質同類政策的不重複享受,不足部分按照就高原則予以補齊。(責任單位:市委軍民融合辦)

44.對產品列入軍品採購目錄的企業,每年相應產品向軍方銷售額達1000萬元以上的,在供貨期內每年給予50萬元資金支持,最多可享受3年。(責任單位:市委軍民融合辦)

45.加大自治區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培育建設力度,建立“促優培育”機制,培育期內一次性給予200萬元資金支持。(責任單位:市科技局)

46.加大國家級創新平臺培育建設力度。培育建設國家技術創新中心、國家重點實驗室的,在培育期內分別一次性給予200萬元資金支持。獲批建設國家技術創新中心的,每年給予不低於3000萬元資金支持,連續支持5年;獲批建設國家重點實驗室的,給予1000萬元資金支持,連續支持5年。(責任單位:市科技局)

47.培育建設自治區級各類創新平臺。獲批建設自治區技術創新中心的,一次性給予500萬元資金支持;認定爲自治區級重點實驗室的,一次性給予50萬元後補助資金支持。認定爲包頭市級企業研發中心的,一次性給予30萬元後補助資金支持。(責任單位:市科技局)

48.開展“國家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入庫”工作,對連續兩次入庫的企業給予5萬元後補助資金支持。培育科技型中小企業升級爲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建立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動態跟蹤,重點培育,對於入庫企業一次性給予10萬元資金支持。(責任單位:市科技局)

三、促進服務業提質增效

49.鼓勵振興發展老字號。對新獲得“中華老字號”的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100萬元;對新獲得“內蒙古老字號”的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20萬元。(責任單位:市商務局)

50.推動商貿流通業綠色發展。對自治區商務廳評審認定爲“綠色商場”的創建單位,按照建築面積達3萬平方米以上10萬平方米以下、10萬(含)平方米以上的入選企業,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5萬元、10萬元。(責任單位:市商務局、市場監管局)

51.對註冊在我市從事直播帶貨且有直播基地的電商企業,直播基地面積達到1000平方米及以上,直播間不少於5間,機構活躍主播人數超過10人,設立時間滿1年的電商企業,年內爲本土產品帶貨交易額達到2000萬元(含)以上,按照銷售額的1%給予一次性獎勵,最高不超過50萬元。(責任單位:市商務局)

52.對在我市註冊且年進出口交易額達到100萬美元的跨境電商企業,按交易額的5%給予一次性獎勵,最高不超過200萬元人民幣。對註冊在我市服務跨境電商進出口企業20家以上且年在線交易額達到1000萬美元以上的第三方跨境電商平臺企業,按在線交易額的1%給予一次性獎勵,每家企業最高不超過300萬元人民幣。(責任單位:市商務局)

53.支持開拓客源市場獎勵,地接獎勵:鼓勵旅行社積極組織市外遊客到我市旅遊,全年累計組織遊客達到3000人次(含)以上,在我市住宿1晚,並遊覽2個(含)以上收費A級景區的,每人每晚獎勵30元。共安排1000萬元資金,按申報時間先後順序發完即止;旅遊包機獎勵:對旅行社一次性組織包機團隊遊客100人(含)以上(旅行社組織團隊乘機來包旅遊,視爲包機),在我市住宿1晚,並遊覽2個(含)以上收費A級景區的,在包頭東河機場進出港,國內航線每班次獎勵5萬元,國際航線每班次獎勵10萬元。共安排500萬元資金,按申報時間先後順序發完即止;旅遊專列獎勵:對旅行社一次性組織旅遊專列團隊遊客400人(含)以上,在我市住宿1晚,並遊覽2個(含)以上收費A級景區的,每列獎勵5萬元;在我市住宿2晚,並遊覽4個(含)以上收費A級景區,每列獎勵10萬元;在我市住宿3晚,並遊覽6個(含)以上收費A級景區,每列獎勵15萬元。共安排500萬元資金,按申報時間先後順序發完即止。北京至包頭高鐵(動車)旅遊直通列車獎勵。旅行社一次性組織市外旅遊團隊乘北京至包頭高鐵(動車)專列400人(含)以上,在我市住宿1晚,並遊覽2個(含)以上收費A級景區的,根據實際運行情況,每列給予相應獎勵;旅遊直通車獎勵:旅行社開通從市區固定地點和時間發車,前往外五旗縣區(石柺區、白雲礦區、固陽縣、土右旗、達茂旗)遊覽3A級以上景區的旅遊直通車,35座(含)以上,並安排導遊員隨車講解和服務,每條直通車線路旺季(4月15日至10月15日)累計開行50班次(含)以上的,單程每車每公里給予3元獎勵;淡季(10月15日至次年4月15日)累計開行50班次(含)以上的,單程每車每公里給予4元獎勵;自駕遊獎勵:自駕遊組織或旅行社,一次性組織區外20臺(含)且60人(含)以上的自駕車隊,在我市住宿1晚,並遊覽2個(含)以上收費A級景區的,給予組織者每臺車150元的獎勵。共安排100萬元資金,按申報時間先後順序發完即止。上述獎勵項目,不得重複享受。(責任單位:市文旅廣電局)

54.支持旅遊景區品牌創建。對新評定的國家5A級、4A級旅遊景區,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100萬元、50萬元。(責任單位:市文旅廣電局)

55.支持旅遊度假區品牌創建。對新創建成爲國家級、自治區級旅遊度假區和滑雪旅遊度假地的,一次性分別獎勵100萬元、50萬元。(責任單位:市文旅廣電局)

56.支持城市旅遊休閒街區品牌創建。對新創建成爲國家級、自治區級旅遊休閒街區的,一次性分別給予獎勵50萬元、30萬元。(責任單位:市文旅廣電局)

57.支持創建夜間經濟集聚區。對新創建成爲國家級、自治區級夜間文化和旅遊消費集聚區的,一次性分別給予獎勵50萬元、30萬元。(責任單位:市文旅廣電局)

58.支持鄉村旅遊建設。對新評爲國家級、自治區級鄉村旅遊重點村的,一次性分別給予獎勵100萬元、80萬元;對列入我市鄉村旅遊建設重點村的,一次性給予獎勵60萬元。(責任單位:市文旅廣電局)

59.支持星級酒店、旅遊民宿品牌創建。對新評定爲五星級、四星級、三星級旅遊飯店的,一次性分別給予獎勵100萬元、50萬元、30萬元;對新評定爲甲級、乙級、丙級旅遊民宿的,一次性分別給予獎勵50萬元、30萬元、10萬元。(責任單位:市文旅廣電局)

60.支持旅行社提質增效。對新評定爲5A級、4A級、3A級旅行社的,一次性分別獎勵10萬元、8萬元、5萬元。(責任單位:市文旅廣電局)

61.支持自駕旅遊品牌創建。對新創建成爲國家級、自治區級自駕遊目的地的,一次性分別給予獎勵100萬元、50萬元;對新創建成爲5C級、4C級、3C級自駕車旅居車營地的,一次性分別給予獎勵100萬元、50萬元、30萬元。(責任單位:市文旅廣電局)

62.支持非遺與旅遊融合發展。對非遺項目或傳承人在我市A級旅遊景區開展保護傳承活動一年(含)以上的,給予一次性獎勵每人(或每個項目)5萬元,項目或傳承人不重複獎勵。(責任單位:市文旅廣電局)

63.支持旅遊演藝發展。支持市內A級景區打造獨具特色的旅遊演藝節目,有固定演出場所,全年演出時間不少於120天,演出場次不少於120場,可容納500名以上游客同時觀看的,一次性給予景區獎勵50萬元;可容納300至500名遊客同時觀看演出的,一次性給予景區獎勵30萬元。(責任單位:市文旅廣電局)

64.支持非國有博物館建設。對非國有博物館年度免費開放超過260天(含),參觀人數超過5000人次(含)的,根據建設規模和接待人次每年給予獎勵10萬元至30萬元。(責任單位:市文旅廣電局)

65.支持文創產品和旅遊商品開發。我市文旅企業及個人開發的文創產品和旅遊商品,在評比中獲得國家級一、二、三等獎的,一次性分別給予獎勵10萬元、8萬元、6萬元;獲得自治區級一、二、三等獎的,一次性分別給予獎勵8萬元、5萬元、3萬元。(責任單位:市文旅廣電局)

66.支持旅遊服務質量提升。對獲得國家、自治區文明旅遊示範單位的,一次性分別給予獎勵10萬元、5萬元;對旅遊從業人員參加國家級專業技能大賽獲得一、二、三等獎的,一次性分別給予獎勵5萬元、3萬元、2萬元;對旅遊從業人員參加自治區級專業技能大賽獲得一、二、三等獎的,一次性分別給予獎勵2萬元、1萬元、5000元;對新取得特級、高級、中級導遊證,且在我市從事導遊工作滿兩年的導遊員,一次性分別給予獎勵2萬元、1萬元、5000元。(責任單位:市文旅廣電局)

67.支持已入統網絡貨運平臺企業。在上年末覈定累計產值的基礎上每增加1億元,給予20萬元獎勵。獎勵資金由市、旗縣區兩級財政各自承擔50%。(責任單位:市交通運輸局)

68.支持房地產開發企業積極促銷。鼓勵開發企業順應市場規律調整營銷策略,採取適當降價、附送裝修、改進物業服務等方式積極促銷,加快庫存商品非住房或滯銷商品住房項目的消化速度。支持開發企業將沿街商鋪類新建商品非住房,以租售並舉的方式引進商家,建成特色商業街。(責任單位:市住建局)

69.認定爲國家級技術轉移服務示範機構一次性給予50萬元後補助資金支持;認定爲自治區級技術轉移服務機構、人才培養基地的,分別一次性給予30萬元後補助資金支持。(責任單位:市科技局)

70.鼓勵有條件的旗縣區申報設立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機構,年度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成交額較上年每增加5000萬元,給予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機構20萬元的後補助資金支持,最高不超過100萬元。(責任單位:市科技局)

71.支持中央和自治區駐包企業、高校及科研院所與地方企業開展儀器設備共享。對用於科學研究的共享儀器設備使用方,按實際發生費用的50%,以創新券的形式每年給予不超過30萬元後補助資金支持。(責任單位:市科技局)

72.認定爲國家級和自治區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的,一次性分別給予200萬元、50萬元的資金支持。認定爲包頭市科技企業孵化器、衆創空間的,且考覈爲優秀等次,一次性給予30萬元後補助資金支持。(責任單位:市科技局)

73.認定爲自治區級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示範基地、中試公共服務平臺,分別一次性給予50萬元的後補助資金支持;認定爲包頭市級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示範基地、中試公共服務平臺,分別一次性給予30萬元後補助資金支持。(責任單位:市科技局)

四、強化要素支撐

74.對旗縣區新引進投資億元以上的製造業企業(項目),自項目建成後,企業單位工業增加值同口徑能耗(標準煤/噸)低於同期全國平均水平30%的,一次性獎勵200萬元;低於40%的,一次性獎勵300萬元;低於50%的,一次性獎勵500萬元;對2021年10月1日前已投產達效的既有製造業企業(項目),通過實施技術改造降低能耗的,單位工業增加值年度同口徑能耗每降低10%,給予200萬元一次性獎勵。獎勵資金由旗縣區先行兌付,市本級通過體制結算全額獎補屬地旗縣區。(責任單位:市工信局、發改委)

75.支持符合規定條件的各園區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者入股方式供應標準廠房、科技孵化器用地,爲小型微型企業提供經營場所,促進大衆創業、萬衆創新。(責任單位:市自然資源局)

76.針對金融保險、總部經濟、文化產業、商業商務、星級酒店等需要引進培育的現代服務業,在土地評估價格基礎上,按照產業業態、建築規模、自持比例、區位等具體因素,土地出讓起始價最高可優惠20%。(責任單位:市自然資源局)

77.嚴格落實金融紓困政策。各金融機構嚴格落實延期還本付息政策,鼓勵與借款人按市場化原則共同協商延期還本付息,延期貸款正常計息,免收罰息,避免出現限貸、抽貸、斷貸,還本付息日期原則上最長可延至2023年6月30日。可根據實際情況暫時簡化業務流程和申請材料,在確保風險可控的前提下,鼓勵採取“容缺辦理、事後補辦”等方式,實現快速審批、快速放款,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主動做好配套金融服務。落實普惠小微貸款階段性減息政策,2022年四季度,地方法人金融機構對存續、新發放或到期(含延期)的普惠小微貸款(正常計息)在原貸款合同利率基礎上減息1個百分點(年化)的,可按月向屬地人民銀行申請激勵資金,屬地人民銀行通過與金融機構簽訂利率互換協議的方式等額提供激勵資金。對生產經營和資金週轉連續性強、有經常性短期循環用信需求的企業和農業生產經營主體,鼓勵推廣“隨借隨還”的貸款模式。(責任單位:市金融辦、人行包頭市中心支行)

78.發揮保險社會保障作用。各保險機構針對基層一線復工復產困難和企業特定保險需求,在風險可控的基礎上,加大營銷責任更廣、價格更低、覆蓋更全的責任保險、營業中斷險等險種,擴大產品覆蓋面。鼓勵針對駕駛員、郵政快遞人員、醫護人員等特殊羣體定製專屬保險方案,提供全方位保險保障。鼓勵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延期收取保費。(責任單位:市金融辦、包頭銀保監分局)

79.加大消費領域金融支持力度。各金融機構依據本機構相關政策,充分利用節假日,組織參與促消費活動,加大汽車、餐飲、商超、出行、家電、裝修等消費領域消費券、滿減、立減金等形式的消費補貼力度,根據監管機構要求及本機構相關政策對各類市場消費主體的消費類貸款及涉農類貸款,適當下調貸款利率、手續費率,進一步激發消費潛力,年內實現1.2億元以上消費補貼及息費減免目標。(責任單位:市金融辦,人行包頭市中心支行、包頭銀保監分局)

80.助保金貸款業務旨在爲中小微企業增信,以有效緩解企業因缺乏抵(質)押物或抵(質)押物不足而無法融資的困境。市政府主導建立“包頭市中小微企業助保金貸款資金池”,指定專門管理部門委託相關機構與銀行簽訂中小微企業助保金貸款業務合作相關協議,由合作銀行給予企業一定的授信。(責任單位:市工信局)

81.針對符合條件的個人創業擔保貸款貼息額度調整爲20萬元。針對符合條件的個人創業擔保貸款借款人合夥創業的,可根據合夥創業人數適當提高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符合條件個人貸款總額度的10%。對於發展前景好、帶動就業人數較多的可申請30萬元。對於以高校畢業生爲主體,有創業意願和創業能力的青年創業者,貸款最高額度爲50萬元。積極推行組合貸款方式,對擔保人級別(職稱)較高和房產抵押價值較高的,可申請最高額度的創業擔保貼息貸款,超出部分利息由借款人自行承擔。積極支持吸引青年人才來包創業就業,落實高校畢業生創業扶持政策,針對符合申請包頭市創業擔保貸款政策的高校畢業生,其貸款超出國家,自治區創業擔保貸款規定額度的利息由市本級承擔。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可申請最高不超過300萬元的創業貸款,對於發展前景好、帶動就業人數較多的,經市人社、財政部門審批可申請最高不超過600萬元的創業貸款。(責任單位:市人社局、財政局)

82.財政貼息資金支持的個人創業擔保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對經營狀況良好、誠實守信、按時還款、帶動就業能力強且仍有貸款意願的借款人,可採取每兩年“還舊借新”的辦法,繼續提供創業擔保貸款並給予貼息,但累計不得超過3次。財政貼息支持的小微企業創業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對經營狀況良好、誠實守信、按時還款、帶動就業能力強且仍有貸款意願的小微企業,可採取每年“還舊借新”的辦法提供創業擔保貸款,但累計不得超過3次。(責任單位:市人社局、財政局)

83.加大製造業貸款獎補力度。完善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資本金補充機制,壯大資本規模;探索建立政銀風險分擔機制,充分發揮財政資金引導作用,對符合政府性融資擔保風險補償的製造業擔保代償按規定給予補償。(責任單位:市財政局)

84.將創業擔保貸款擔保基金、貼息資金的地方財政負擔部分列入地方財政預算。(責任單位:市財政局、人社局)

85.企業全職引進的符合《包頭市高層次人才認定目錄(2021年)》中六類及以上層次人才和創辦高新技術企業或上年度納稅超過1000萬元的企業中連續2年全職聘用的企業主要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從聘用時間起連續3年按其對地方貢獻的100%獎勵給個人(每人每年不超過50萬元)。(責任單位:市人社局、財政局)

86.對採用技術諮詢、兼職服務、技術入股等方式柔性引進的“候鳥式”工程師(含退休工程師)等中高端人才,按其上年度在包納稅勞動報酬的30%給予補助(同一人補助最高不超過10萬元)。在包工作期間可免費入住人才公寓。(責任單位:市人社局、財政局、住建局)

87.通過科技成果轉讓或許可取得的淨收入以及作價投資獲得的股份或出資比例,提取70%以上份額用於獎勵,對研發和成果轉化主要貢獻人員的獎勵份額不低於獎勵總額的50%。國有企業、科研院所、高校將職務科技成果自行實施或者與他人合作實施的,在實施轉化成功投產後連續5年內,每年從實施該項科技成果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低於5%的比例,對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責任單位:市人社局)

88.高校和科研院所充分下放科研自主權,對科研人員實施股權、期權和分紅激勵。對承擔關鍵領域核心技術攻關任務的團隊負責人以及單位引進的中高端人才等,可實行年薪制、協議工資、項目工資等靈活多樣的分配方法。(責任單位:市人社局)

89.市委人才辦認定的高層次人才到醫院就診時,各醫療機構開通高層次人才綠色通道,按就近便利原則,享受市屬醫院提供的優先診療、健康管理和諮詢服務。對持《服務卡》人才,每年按照1000—20000元標準進行健康體檢或購買商業醫療保險,定期組織開展專家休假療養,通過購買服務方式爲其提供家庭醫生服務。(責任單位:市人社局、衛健委)

90.對企業培育新入選國家、自治區人才項目的個人或團隊,給予5—20萬元資金支持。遴選有望當選院士及相當層次的高端人才,培育期內每年給予用人單位最高50萬元培養補助;遴選有望入選國家“萬人計劃”等相當層次的優秀人才,培育期內每年給予用人單位最高30萬元培養補助,上述培育期均爲2年。(責任單位:市人社局)

91.爲緊缺急需高層次人才發放補貼,依託新型材料、現代能源、現代裝備製造業、農畜食品產業等重點產業、項目和各類市場主體,深入挖掘吸納青年人才就業崗位,對企業引進的簽訂5年以上勞動合同的青年人才,工作1年後給予博士研究生3萬元、碩士研究生1.5萬元一次性人才獎勵。(責任單位:市人社局、財政局)

92.優先扶持各類人才創業,對入駐以國有資產爲主的創業孵化基地的企業,可享受房租減免和免費創業孵化服務。對首次創辦小微企業或從事個體經營,且所創辦企業或個體工商戶自工商登記註冊之日起正常運營1年以上的離校2年內高校畢業生,給予5000元一次性創業補貼。對畢業5年內的高校畢業生首次創業或返鄉創業,正常經營1年以上且吸納就業5人以上,並依法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企業,給予2萬元一次性創業補貼。(責任單位:市人社局)

93.積極爲青年人才創業搭建平臺,加大高校大學生創業園和科技園建設力度,被認定爲市級標準以上的創業孵化基地滿1年後,按規定開展創業服務的,經評估採取“以獎代補”的方式,按政策給予最高1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經評估認定的“創業包頭”導師工作室,給予10—20萬元一次性獎補。支持創業培訓機構針對在校大學生開展創業培訓,每年培訓不少於1500人,按政策規定給予培訓補貼。(責任單位:市人社局)

94.設立青年人才引進貢獻獎,對吸納增加青年人才就業創業貢獻突出的,給予10—100萬元獎勵;企業(不包括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和勞務派遣機構)、項目年度新吸納30人以上畢業5年內高校畢業生留包就業,且繳納社會保險費滿1年的,給予一次性獎勵5—50萬元。(責任單位:市人社局)

95.放寬青年人才崗位聘任限制,對高校、醫院、中學(中職)等事業單位引進的專業技術人才,博士研究生可初聘中級十級,碩士研究生(或緊缺急需專業本科畢業生)可初聘初級十一級;對引進副高以上職稱的,可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特設崗位聘用。(責任單位:市人社局)

96.引進高層次人才首次參加職稱評審時,不受本人任職和年限限制,可按照業績、能力、水平直接申報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資格。對全職引進首次聘崗,相應崗位沒有空缺的,可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特設崗位聘用。具備評審條件的大型企業或科研院所可申請自主評審。打通高技能人才與工程技術人才職業發展通道,高技能人才可參加工程系列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審。對非公企業長期從事專業技術或管理工作未參評過職稱的人員,打破資格任職年限和逐級申報的限制,根據自身的業績情況,直接申報並參評相應級別的職稱。拓寬職稱評審領域,暢通快遞工程技術人才等新業態職稱評審通道。(責任單位:市人社局)

97.實施青年創新人才資助項目,每個項目資助3—5萬元。每兩年舉辦一屆包頭青年人才創業創新大賽,獲獎項目在孵化服務、股權投資、創業擔保貸款等方面給予優先扶持。(責任單位:市人社局)

98.將高校、職業院校學生在校期間開展的“試創業”實踐活動納入政策支持範圍,對參加創業培訓並取得培訓合格證書的,可按規定享受一次性培訓補貼。(責任單位:市人社局)

99.建立職業資格、職業技能等級與相應職稱比照認定製度,支持用人單位對聘用的高級工、技師、高級技師,比照相應層級工程技術人員確定其待遇。對技工院校中級工班、高級工班、預備技師班畢業生分別按相當於中專、大專、本科學歷落實相關待遇。(責任單位:市人社局)

100.發揮失業保險支持參保職工提升職業技能的作用,對企業在職職工取得初級、中級、高級職業資格證書或技能等級證書的,分別給予1000元、1500元、2000元的職業技能提升補貼。(責任單位:市人社局)

101.開展新型學徒制培訓的企業,補貼標準每人每年從4000元提高到6000元。(責任單位:市人社局)

102.對國家級、自治區級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分別給予500萬元和100萬元資金支持,對國家級、自治區級技能大師工作室給予10萬元資金支持。(責任單位:市人社局)

103.實施世賽選手精培計劃,選送優秀選手到先進地區進行實戰訓練,對獲得世界技能大賽金、銀、銅牌的,對個人給予20萬獎勵、用人單位給予10萬資金支持;獲得國家級一類技能競賽前三名的選手,對培養單位給予一定數量的資金支持和榮譽激勵。鼓勵職業院校、技工院校或企業,創建國家級和自治區級技能競賽集訓基地,對創建成功的分別給予300萬元、100萬元的資金支持。(責任單位:市人社局)

104.對持《服務卡》人才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入園、義務教育階段入學,按照家長及學生意願協調辦理。中考招生可以不受戶籍、學籍年限限制,享受分招政策,同時享受各類加分中最高加20分的照顧。在外地就讀的高中學生,可以隨時申請轉入到我市優質高中就讀。(責任單位:市教育局)

105.拓寬人才引進渠道,將市級衛生健康領域事業單位學歷拓寬爲第二輪“雙一流”建設高校(或原“985”“211”院校)醫學專業全日制本科且取得相應學位及以上人員;國內醫學類高校醫學專業全日制碩士研究生及以上人員。(責任單位:市衛健委、市人社局)

106.對承擔自治區級以上重大科研任務、具有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科研人員,可按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延遲辦理退休手續,不佔單位專業技術職稱職數。我市獲得國家科學技術獎的單位及主要研發人員、自治區科學技術獎一等獎的第一完成單位及主要研發人員,按國家和自治區獎金額度等額給予獎勵。(責任單位:市科技局)

107.加強與院士專家團隊對接與交流,對與院士團隊合作開展的創新項目給予優先支持,對我市新認定的院士工作站、管理期滿保留並續簽的院士工作站,分別一次性給予200萬元、100萬元資金支持。(責任單位:市科技局)

108.對引進的博士、碩士研究生提供前兩年免費後兩年租金減半,大中專畢業生提供第一年免費第二年租金減半的人才公寓保障。全職引進並落戶我市的高層次人才,在市內購買首套自用住房的,享受一定折扣優惠。對持《服務卡》人才辦理公積金購房業務隨到隨辦,公積金開戶並連續、正常、足額繳存滿6個月可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可貸100萬元。(責任單位:市住建局、人社局、財政局)

109.建立政銀企常態化對接機制,及時向金融機構推介信譽良好、有融資需求的優質網絡貨運平臺企業,引導金融機構爲網絡貨運平臺企業提供便捷的金融服務和產品。商業銀行可適度增加對網絡貨運平臺企業的信貸投放,降低網絡貨運平臺企業信貸准入門檻,提升網絡貨運企業最高授信額度。(責任單位:市交通運輸局)

五、優化發展環境

110.對已授權的國內發明專利,每件給予5000元的資金支持;維持專利權滿10年以上的有效國內發明專利每件資助1000元;對已授權的國際發明專利,每件給予10000元的資金支持。資助額不高於其繳納的官方規定費用和實際發生專利代理服務費總額的50%。凡符合規定的在校學生,在其規定的資助標準基礎上每項增加1000元。(責任單位:市市場監管局)

111.作爲國內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的地理標誌,每件獎勵50萬元。新獲得的地理標誌產品,每件獎勵50萬元。(責任單位:市市場監管局)

112.本市納入在國外互認互保的地理標誌,每件資助5萬元。制定或者修訂本市地理標誌地方標準等技術標準的,每個標準資助不超過2萬元。(責任單位:市市場監管局)

113.新獲得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的企業,憑國家知識產權局授權證明,每件給予1000元的一次性資助。(責任單位:市市場監管局)

114.獲得中國專利獎的,給予一次性資助,金獎每項資助不超過30萬元、銀獎不超過20萬元、優秀獎不超過10萬元;被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爲馳名商標的,給予一次性資助不超過50萬元;獲得中國商標金獎的,給予一次性資助不超過30萬元;包頭市專利獎分爲金獎和優秀獎兩檔,對獲得金獎和專利優秀獎的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和5萬元。(責任單位:市市場監管局)

115.在我市申請高價值專利培育中心,經市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組織專家評審驗收合格後,給予20萬元經費支持。(責任單位:市市場監管局)

116.按照不超過50%的知識產權保險投保費用對企事業單位給予資助,對同一單位的資助最高不超過1萬元。(責任單位:市市場監管局)

117.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商標和地理標誌維權勝訴的本市當事人,根據生效的行政裁決或司法判決等法律文書,按覈定後的公證費、證據保全費、無效宣告受理費、訴訟費、律師費等實際總支出額,給予不超過50%的維權資助,其中律師費每個項目不超過2萬元,單項援助最高5萬元,同一當事人每年國內維權案件資助最高20萬元、國外維權案件資助最高50萬元。(責任單位:市市場監管局)

118.對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的快速維權中心,給予一次性10萬元獎勵。對被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爲地理標誌保護示範區的,給予一次性10萬元獎勵。(責任單位:市市場監管局)

119.對舉報知識產權違法行爲的舉報人,經查證舉報線索屬實並依法對違法行爲作出處理的,以違法當事人的罰沒金額爲標準,分檔次獎勵,給予最高不超過50萬元的獎勵。(責任單位:市市場監管局)

120.被認定爲國家知識產權示範企業的,一次性給予20萬元獎勵。被認定爲國家知識產權優勢企業的,一次性給予15萬元獎勵。被認定爲內蒙古自治區知識產權優勢企業的,一次性給予10萬元獎勵。在同一年度中,對同一企業同一類別就高不重複獎勵。(責任單位:市市場監管局)

121.對通過《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範》(GB/T29490-2013)國家標準認證的企業、高校和科研機構,每家給予不超過5萬元的資助。(責任單位:市市場監管局)

122.開展產業或企業專利導航,每年立項不超過2項,根據實際發生費用的50%進行資助,產業類每項資助不超過30萬元,企業類每項資助不超過10萬元。(責任單位:市市場監管局)

123.對獲得全國中小學知識產權教育試點學校稱號的,一次性獎勵3萬元。對獲得內蒙古自治區中小學知識產權教育試點學校稱號的,一次性獎勵2萬元。(責任單位:市市場監管局)

124.對引進和新開辦的有資質的知識產權(專利)代理、評估、技術交易等服務機構,經評估給予10萬元開辦資金支持;經認定成爲國家示範機構的,給予50萬元的資金支持。(責任單位:市市場監管局)

125.對知識產權運營達到指定金額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給予資助。按照不超過交易金額的1%進行資助,對同一單位的資助最高不超過50萬元。(責任單位:市市場監管局)

126.年度內我市知識產權(專利)服務機構,每輔導一家企業、高校或科研單位通過《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範》(GB/T29490-2013)認定的,給予知識產權服務機構1萬元資助;每輔導事業單位或行業協會獲得中國地理標誌的,給予知識產權服務機構1萬元資助;每輔導一家企業獲得中國馳名商標的,給予知識產權服務機構5萬元資助。(責任單位:市市場監管局)

127.企業登記註冊地和納稅所在地均在我市的企事業單位購買專利並在本地轉化取得成效的,經評估,按專利及技術交易費的50%給予購買方不高於200萬元的資金支持。專利技術入股的按覈定作價金額的50%給予專利技術承接企業不高於200萬元的資金支持。(責任單位:市市場監管局)

128.建立1000萬元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風險補償資金,對純知識產權質押貸款和組合貸款中明確屬於知識產權質押部分的貸款按實際損失額度的30%給予風險補償,每筆補償金額不高於150萬元。(責任單位:市市場監管局)

129.對開展知識產權質押融資且還清貸款本息的企業,給予貼息補貼。一個申請人在一年內申請的貼息補貼總額不超過50萬元(含)。申請人通過知識產權質押取得商業銀行貸款的,按實際支出貸款利息的50%進行補貼。對申請人發生的單筆知識產權質押融資,不超過500萬元的銀行貸款按實際發生擔保、評估費用的80%進行補貼;超過500萬元但不超過1000萬元的銀行貸款按實際發生擔保、評估費用的50%進行補貼;超過1000萬元的銀行貸款按實際發生擔保、評估費用的30%進行補貼。(責任單位:市市場監管局)

130.對在我市實施的擁有核心專利的產業化項目予以重點支持,按照企業上一年度實現銷售收入的3%一次性給予企業補助,最高不超過200萬元。鼓勵企業通過採取股權獎勵、股票期權、項目收益分紅等方式激勵發明人加快專利成果轉化。(責任單位:市市場監管局)

131.設立1000萬元的包頭市專利成果轉化引導資金,對專利授權予以一定額度的補助;積極探索創新,採取後補助、知識產權質押貸款、貸款貼息等多種方式推動專利成果的轉化。(責任單位:市市場監管局)

132.國資監管機構在對監管企業年度經營業績考覈中,要提高創新指標考覈權重,將監管企業研發投入視同利潤加回,增量部分按150%加計。(責任單位:市國資委)

133.積極融入“一帶一路”建設,支持有條件的企業參與境外經貿合作區建設,提升對外經貿合作水平。(責任單位:市商務局、外事辦,包頭海關)

134.培育和發展科技服務機構。鼓勵科技服務機構開展科技諮詢、技術評估、技術轉移、高企申報、成果轉化、研發費用歸集、知識產權創造保護等科技服務,評估後達到優秀等級的給予30萬元後補助資金支持。(責任單位:市科技局)

135.推動製造業企業掛牌上市。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製造業企業的支持力度,幫助企業進行股份制改造,積極推動製造業企業上市,對成功上市的製造業企業,按照獎補政策給予獎勵。(責任單位:市金融辦)

136.對企業在境外證券交易所(香港聯合證券交易所、紐約證券交易所、納斯達克證券交易所)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的,一次性獎補1000萬元。(責任單位:市金融辦、財政局)

137.企業在新三板掛牌獎勵100萬元;轉板進入上海、深圳、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的,獎勵900萬元。(責任單位:市金融辦、財政局)

138.上市公司以增發新股、配股、發行可轉換債券等方式實現再融資達到億元以上,並建設對我市經濟發展有推動作用的新項目,每次獎勵100萬元。(責任單位:市金融辦、財政局)

139.對持《服務卡》人才,進入市內旅遊景區,享受本人免門票費和同行人員半價的服務;享受在市級公共體育場館免費入場健身服務。市內文化、體育部門主辦的公益類演出賽事等活動,在較好區域免費提供不少於2%的人才專席。(責任單位:市文旅廣電局、體育局)

140.對引進的海外高層次人才和團隊成員及其隨行家屬給予簽證、居留等便利。符合在華永久居留條件的,可以申請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責任單位:市公安局)

141.聘爲包頭市工業特派員的企業法人單位,每年給予30萬元後補助資金支持;評爲包頭市優秀農業科技特派員的,一次性給予20萬元後補助資金支持。(責任單位:市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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